“2023年5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近一年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正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这也意味着,新华信托成为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第一家破产的信托公司,也是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信托公司破产首例。至此,国内68张信托牌照减少为67张。”
业内人士表示,新华信托破产,对其他个别风险较高信托公司而言,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适者生存的规则没变。同时也说明对于金融风险处置,市场化或是未来趋势。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周小明也认为,新华信托破产是其经营不善导致的,其本质是公司管理经营没有做好,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问题。破产是它的一个选项。它还有一个积极意义,从监管角度讲,有更加市场化、法制化的选择,可以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有更多处置方式。
那么我的受托人未来可能破产,家族财富如何能通过家族信托久远传承下去?如果我的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项下的资产是否安全?是否会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而处分?
信托公司不幸破产倒闭,信托资产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简而言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破产清算范围。
信托不因信托公司破产倒闭而终止
《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也从实际操作上确保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独立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总结来说,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影响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性和信托的有效性。信托不因信托公司破产倒闭而终止,只要指定一家新的信托公司来承担管理责任即可。
总结
信托是舶来品,从民国时期就引入我国。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自引入以来,信托制度就似乎水土不服,甚至给人们留下了“信托是个坏孩子”的错误印象。
国外的信托,做的是法律框架,而国内之前的信托计划,都是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履行的不是受托人的职责,而是一个投资管理人的身份。
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打破刚兑,正本清源,信托业也应该回归自己的本质,家族信托也必将会迎来一波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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