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一定要写受益人吗?”
“从法律上说,可写可不写”
“但是,不写是最笨的做法。”“为什么呢?”“因为写了就免去了很多麻烦事”
“简单地说,就是专享、无缝!”
当考虑将部分资产转移给子女承继时,人们往往会面临一个棘手的抉择:
①若选择生前赠予,便意味着失去了对这些资产的主导权,转而由子女全权掌管。鉴于晚年生活及可能的各种经济需求,这样的安排往往与个人的长远规划相悖;
②若选择身后通过遗嘱分配,又难以避免其他继承人的争夺,这不仅可能导致子女迟迟无法获得遗产,还可能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产生高昂的费用。
此时,一个明智的做法是将这部分资产转化为保险,设定生存保险金由自己领取,而身故保险金则由子女受益。这样一来,便实现了双重目标:既能在生前保持对资产的控制,又能确保身后财产顺利传承。
这种传承效果有两个好处
一、专享
依据保险法规的规定,若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相应的保险金便不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范畴,而是直接由受益人享有,这一安排使得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剥夺了其他继承人对此类财产的任何权利。
这种排除不仅是实体权利上的,也体现在程序层面:即便其他继承人对保险受益金的分配持有异议,他们既不能根据继承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因为保险金并不构成遗产),也无法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鉴于他们并非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其提起诉讼的成功可能性也极低)。
二、无缝
子女作为受益人,独立领取保险金,不需要任何人的配合,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经过很短的、很简单的理赔手续即可获得保险金。
人寿保险能否免交遗产税
问:假设此刻遭遇不幸,我是否需要缴纳遗产税?
答:若您不幸即刻遭遇意外,那么无需担忧遗产税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并未开征遗产税。不过,鉴于您身体状况良好,遗产税在未来您的生命中很可能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尽管我国尚未实施遗产税,但参考全球范围内遗产税的普遍原则,以死亡为触发条件的保险金通常是免于缴纳遗产税的。事实上,我国在2004年曾公开征求过遗产税条例的意见,其中也明确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列为免税项目。
尽管该条例最终并未付诸实施,但它已显示出我国税收制度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上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提及的“人寿保险”这一表述较为宽泛,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更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参照国际惯例,更准确的定义应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未来正式开征遗产税时,可能会对保单避税进行一定限制。
然而,对于那些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但指定了其他受益人的保单,应被视为一种提前的财产转移。因此,在遗产税实施前购买的此类保单,理论上不应受到遗产税的约束。
保险的财务杠杆功能
在遗产税和财富传承中的运用
所谓财务杠杆效应,简而言之,即是以较小的资本投入,稳健地获取更大的资金回报。
在终身寿险领域,这一特性尤为显著。因为死亡作为唯一确定无疑会发生的事件,被用作保险赔付的触发条件,从而确保为后代保留并传递一笔确定的资金。这正是人寿保险单所展现的财务杠杆效应。
有效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可以达成两个目标:一是为后代带来一笔“意外之财”,瞬间提升他们的财务状况;二是利用这笔必然到来的杠杆资金,缓解后代在财产传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扰。
代际传承的困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杂的继承程序可能导致后代无法及时获得遗产;二是与遗产税相关的问题。
遗产税的缴纳有两大原则:一是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二是需额外支付。这意味着继承人若继承大笔遗产,需先自行筹措资金缴纳遗产税,政府不会从遗产中直接扣除税款,也不会通过拍卖股权、房产等资产来筹集税款。
因此,若继承人无法迅速筹集到所需现金,遗产将被政府接管,并在处理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和滞纳金,这些最终都将由继承人承担。
更糟糕的是,如果遗产税金额高昂,继承人在筹集税款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大量财务费用,甚至可能因长期无法筹集到足够税款而无限期地承担政府征收的管理费和滞纳金。
为避免这一困境,可以通过保险的财务杠杆效应,为继承人准备一笔在未来能够即时、无费用、无悬念地获得的资金。这笔资金本身无需缴纳遗产税,还可用于缴纳遗产税,以便尽快获得遗产。
什么保险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呢
所谓个人特质,指的是独特于某人的特征,换言之,即该人所拥有而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性。
举例来说,若某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残疾,为此设立的保险金便是为了对其进行特别关照。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具有个人特质的保险金,不仅专属于受益人,而且其用途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基本权益,能够抵御债权的追讨和强制执行,同时在离婚时也不会被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保险都具备个人特质,也并非所有人寿保险或人身保险都拥有这一特性。
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三大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个人特质较为明显,而人寿保险的个人特质则需根据具体险种来判断。对于那些以投资、分红、养老为主要特点的保险,如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保险的红利,它们更多地体现出理财功能,与个人特质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具备对抗债权的效果。所以,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保险金是否可免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问:除了个人特质外,保险金还有哪些方式能避免被用于偿债?
答:首要关注的是保险金是否以死亡为赔付条件。
若以此为条件,其安全性通常较高;同时,务必确保已填写受益人,以防保险金被视作遗产。只要保险金不被视为遗产,即可免除偿债责任。
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可根据受益人情况分为两种:
若受益人为法定,则保险金将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且无需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若已明确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而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受益人无需承担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应以其其他财产来偿还。
虽然投保人将保费支付给了保险公司,且保费成为了保险公司的收入及资产,看似投保人已失去了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投保人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律架构,已稳固地获得了相应的控制权(如随时解除合同、变更受益人等),并从中获益。
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是保护并传承财富的有效手段。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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