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助力PM2.5主要污染源防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助力PM2.5主要污染源防治
2022年11月27日 06:57 新华报业网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陈月飞) 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末,全省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PM2.5源解析表明,机动车和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的主要污染源。除机动车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与机动车相当,污染亦不容忽视。为控制相关排放污染,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废旧立新。新条例的大幅修改和完善,首先体现在将排放较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气污染强化监管,对其实施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

条例突出源头防范,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准入环节,都作出应当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并授权省政府依法可在我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未来更新淘汰力度也将加大。条例不仅明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还要求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

针对我省移动源污染监管能力短板,新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还要求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联合执法机制,对排放黑烟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对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管。

此次立法全面加强监管力度,要求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条例还授权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相关范围由省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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