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大通:私募基金进入严监管时代,“十不得”促行业发展健康

富国大通:私募基金进入严监管时代,“十不得”促行业发展健康
2021年01月14日 10:27 富国大通

时隔6年,私募基金行业再次迎来重磅调整,进入严监管时代。

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私募行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细化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未来,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摄图网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十不得”护航资本市场

据悉,《规定》共十四条,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9月11日,证监会曾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正式发布的《规定》文件中,经过对比总结发现了以下几点比较重要的变化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与经营范围中的字样要求;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等。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该条规定引起了业内较大反响。

许多业内人士曾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该条规定指出,如该规定落地将在各地引发较多的机构迁址问题,一是各地工商局是否能顺利衔接迁址登记尚有疑问,可能存在机构无法变更注册地的政策障碍;二是个别基金的异地经营是为了满足地方引导基金的落地要求,强制迁址可能将导致这些基金无法完成地方政府的返投等要求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计划以及基金的后续经营。

正式稿中增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对于不再穿透检查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新规会增加合规投资人的数量,便于这些机构顺利投资,这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对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引入资金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更是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不过,在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新年伊始,备受业界和市场关注的《新规》正式发布,同一时间,证监会还配发了这一规定的“起草说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旨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再次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基协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

同时,还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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