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企业一审获赔近百万元二审又撤销 法院判决前后不一为哪般

山西一企业一审获赔近百万元二审又撤销 法院判决前后不一为哪般
2023年06月03日 11:21 中经e联播

2014年5月29,原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现山西威鹏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威鹏公司”)与山西长治市襄垣县原国土资源局(现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取得位于该县古韩镇王家庄村、大黄庄村共计43315平方米宗地使用权。然而,因襄垣县自然资源局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五通”(水、电、暖、气、路)义务,导致山西威鹏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无奈之下,2019年12月17日,山西威鹏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11日,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判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合同继续履行“五通”职责。此后在法院执行阶段,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此前合同约定。然而,由于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迟迟未能完全履行“五通”职责,2021年8月9日,山西威鹏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2年8月2日,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判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山西威鹏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3年2月2日,长治市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山西威鹏公司诉讼请求。

“天然气到现在都没有接通,公司这些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我又该找谁来赔呢?”2023年5月17日,山西威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珠告诉新黄河记者,针对此案,他已经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山西省高院目前已立案。

5月18日,新黄河记者就上述“五通”事由致电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关于涉事企业反映的问题,经各方协调,相关部门已在处理中。

迟迟不兑现“五通”,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据陈小珠介绍,2014年5月29日,他所在的山西威鹏公司与襄垣县原国土资源局(现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取得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外‘五通’,宗地内‘场平’”的土地条件。

“签完合同后,自2015年开始,我曾通过各种方式多次提出要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但直到我起诉之时,电、暖、气仍旧没有开通。”陈小珠说,因为对方的不履约行为,导致他投资建成的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配套设施等闲置多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无奈之下,2019年12月17日,山西威鹏公司以襄垣县自然资源局未依约履行上述两份合同为由,分别向长治市潞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1日,长治市潞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分别作出两份行政判决书。

在上述两份行政判决书中,长治市潞城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开始履行,双方均认可应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在交付土地时宗地条件达到宗地外“五通”,宗地内“场平”。关于被告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五通”义务,按照襄垣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中承诺为原告解决交通、用电等属于“五通”范畴的配套设施建设的事实,足以证实襄垣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五通”义务。长治市潞城区法院最终判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条件继续履行宗地外“五通”职责。

判决后仍未全部履行,企业再提行政赔偿诉讼

陈小珠告诉新黄河记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因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迟迟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五通”职责,山西威鹏公司于2020年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后来是在多个部门的调解下,我们同意也愿意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小珠说,2020年12月23日,在长治市潞城区法院主持下,他代表山西威鹏公司与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新黄河记者注意到,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示,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对于合同所约定的继续履行,通水、电、暖、气;山西威鹏公司的通水已完成,电、气、暖正在具体实施,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已和具体供电部门、供气部门对接,双方确定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全部接通,安装到位,保证能满足山西威鹏公司生产使用的条件等。

“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对方的确给我们通了水、电、暖,但气这块迟迟没通,基于我们此前与对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结合律师意见,2021年6月2日,我们向襄垣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他们没有作出决定后,2021年8月9日,我们这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陈小珠说,他所在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固定资产损失、利息损失、土地使用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共计上亿元。

2022年8月2日,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判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山西威鹏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96658元,驳回山西威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但被告在交付土地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宗地红线外“五通”条件,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宗地红线外“五通”义务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山西威鹏公司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损失赔偿请求,确认其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土地使用税票据共计996658元。对山西威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则未予支持。

二审撤销原判,企业索赔请求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院。2023年2月2日,长治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长治市潞城区法院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山西威鹏公司诉讼请求。

长治市中院认为,在庭审中,山西威鹏公司陈述其2011年开始占用案涉两宗土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已完成厂房等建设行为。山西威鹏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与襄垣县原国土资源局(现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有相关约定,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之后,案涉宗地均由山西威鹏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在签订合同时,山西威鹏公司明确知晓案涉宗地不符合合同所描述的交付条件。在土地“五通”、“场平”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山西威鹏公司又分别办理了案涉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了土地使用税,双方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土地权属已实际发生变更。

新黄河记者从陈小珠处了解到,2011年8月9日,山西威鹏公司跟当地工业园区办事处签订了工业用地租赁合同。2013年底经招拍挂土地出让程序后于2014年5月29日与襄垣县原国土资源局(现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了‘五通’条款,就要按合同条款执行,跟我之前租地有什么关系?不能认为我租地时没有‘五通’,受让土地后也不应当要求‘五通’,既然自然资源局在交付土地时没有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陈小珠说,当时签订合同时,他虽知道案涉宗地并不符合合同所描述的交付条件,但因对方多次承诺会尽快实现“五通”,所以他才拍下这两处宗地,“如果我知道他们实现不了五通,请问这块地我们买来有什么用?”

此外,长治市中院认为,就合同所约定的“宗地红线外‘五通’,宗地内‘场平’”义务履行问题,山西威鹏公司已通过长治市潞城区法院行政判决所确定的“襄垣县自然资源局继续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条件履行职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诉与本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请请求虽然不同,但在案件执行阶段,已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宗地红线外‘五通’,宗地内‘场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山西威鹏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天然气到现在都没有接通,怎么能说已经解决了?”5月17日,陈小珠告诉新黄河记者,针对此案,他已经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山西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已确认立案。

5月18日,新黄河记者就上述“五通”事由致电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关于涉事企业是否接通“天然气”问题,经各方协调,相关部门已在处理中。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长治市中院亦在上述判决书中提及,“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宗地红线外‘五通’义务中的天然气至今仍未接通。”5月19日,新黄河记者致电长治市中院,该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有关该案的审理问题此前已接到各方反映,已就此事向院领导进行汇报,暂时还未有结论。新黄河见习记者:刘钊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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