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也需要考虑防爆要求。
一、非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1.结构安全型“c”
一种防点燃保护型式,采用结构性措施以防止活动部件造成的热表面、火花和绝热压缩引起点燃的可能性。
2.控制点燃源型“b”
一种防点燃保护型式,机械或电气装置与非电气设备上一起使用,以手动或自动降低潜在点燃源转变为有效点燃源的可能性。
3.液浸型“k”
一种防点燃保护型式,使潜在点燃源变成无效或与爆炸性环境隔离。通过使潜在点燃源完全或部分浸没在保护液体中,或者部分浸没并用保护液体将点燃源的活动表面连续覆盖,使可能在液体上方或设备外壳外部的爆炸性环境不能被点燃。
二、非电气设备的标志
1.位置
设备应在设备外部的主要部件上清晰且不可磨损的标志,并且在设备安装之前应可见。
注1:安装设备后标志可见是很有用的;
注2:如果标志位于设备的可拆卸部件上,则在安装和维护期间,设备内部的重复标志可能有助于避免与类似设备混淆。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给出了关于超小型设备和Ex元件的附加指南。
2.通用要求
标志应包括:
(1)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2)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型号标识;
(3)符号Ex;
(4)字母“h”。注:保护等级不适用于字母“h”。
(5)适用时,设备类别Ⅰ、Ⅱ或Ⅲ的符号,包括根据GB/T 3836.28—2021《爆炸性环境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第4.3和第4.4的细分。当设备仅设计用于特定气体时,括号中的气体化学式或气体名称。
(6)对于Ⅱ类设备,标志设备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单位为 ℃),或两者同时标志。当标志包括两者时,温度组别应在括号中给出。用于连接设备部件的附件不需要标志温度组别。Ⅱ类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高于450 ℃,应以摄氏度 ℃标志能承受的最高表面温度。设计和标志用于特定气体的Ⅱ类设备,不需要温度参考。实际最高表面温度不取决于设备本身,而主要取决于运行条件时(如泵中的加热流体),制造商不能只标志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应标志温度组别范围或温度范围(例如T6…T4或85 ℃…150 ℃)来包含对此情况的参考,相关信息应在说明书中给出;
(7)Ⅲ类设备,以摄氏度 ℃标志最高表面温度并在前面加字母“T”;
(8)相应的设备保护级别Ma、Mb、Ga、Gb、Gc、Da、Db或Dc;
(9)适用时,对于Ⅰ类、Ⅱ类和Ⅲ类设备,按照下表标志环境温度;
(10)序列号(批号可以视为序列号的替代);
(11)防爆合格证颁发机构的名称或标志,以及防爆合格证编号形式如下:两位数字的年份,随后是该年度防爆合格证顺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它们与年份之间用“.”分开;
(12)如果有特殊使用条件,则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面加上符号“X”。也可用给出适当说明的警告标志代替所要求的“X”标志。其目的是特殊使用条件的要求(例如安装位置)与使用说明中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一起传递给用户;
(13)GB/T 3836.28—2021第1章列出的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标志。设备结构标准通常要求的任何标志;
(14)上述序号(3)~序号(8)应在同一行,并应各自用小空格隔开;
(15)Ex元件不应包含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标志。
3.警告标志
如果设备需要,应按照下表的描述标出警告标志,内容在“警告”一词之后,可以用技术上等效的文字代替,多个警告可以组合成一个等效的警告。
4.小型设备的标志
在表面积很小的设备上,允许标志有所减少,并且可以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给出所有其他标志,但应至少有下列信息:
a.制造商名字或注册商标;
b.符号Ex,后跟字母“h”(见GB/T 3836.28—2021第11.2d);
注:保护等级不适用于字母“h”。
c.防爆合格证编号,如适用,包含符号“X”(见GB/T 3836.28—2021第11. 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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