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二)

【你问我答】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二)
2020年04月17日 22:58 羊城派

1.疫情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会被认为价格偏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疫情期间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行为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计税价格偏低情形,不需纳税调整。

 2.我在当月发生疫情相关的捐赠,可不可以选择捐赠当月先不扣除,等以后自主选择相关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的捐赠可以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可以选择当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则不可以选择到以后的月份扣除。

3.我当月捐赠了疫情物资,可以全额扣除,经过咨询我明白了,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下月还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在以后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赠,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依次结转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我是山东一家个体户,现在想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多少比例预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5.我针对此次疫情捐了款,但是我是把钱给了深圳一家公司,该公司直接采购防疫物资捐赠给金银潭医院,但是我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那我捐款的金额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本次防疫捐赠全额扣除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赠全额扣除政策;二是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个人通过企业进行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6.我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疫情期间前往武汉支援,在支援期间,医院按每天180元标准发放差旅费津贴,这笔收入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我们单位是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疫情期间,我们单位在进行新冠肺炎相关研究,如果能取得重大成果并将成果许可给其他单位使用,我们打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每位科技人员现金奖励50000元,这笔现金奖励要缴税吗,怎么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规定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0 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制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申报时您需要将当期取得的50000元现金奖励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然后将该笔现金奖励的50%,即25000元填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免税收入”栏,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最后实际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就是50%的现金奖励收入。

系统操作: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扣缴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该项目,具体填报路径:收入及减除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本期免税收入。

8.我在C市开心街开了一个面包店,是个体户,因为疫情的影响,年前跟我预定了面包的客户纷纷退货,面包被退回来后也没人买,现在已经变质了,这可以算是我的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您的损失可以作为经营所得损失在税前扣除。

系统操作:纳税人可在申报经营所得时作税前扣除,具体填报路径:生产经营--预缴纳税申报--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其他扣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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