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一课时

广州拟立法: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一课时
2024年06月16日 15:31 羊城派

广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将有法可依。6月15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拟于2024年7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15日在官网公示了《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7月13日。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家、校、社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发现、诊治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和职责。其中指出,学校应当开设以实践活动为主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于校园欺凌事件,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生防治欺凌的制度,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一课时

《条例》指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在学校预防方面,学校应当开设以实践活动为主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预防干预。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学校所有教师都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条例》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职责。其中指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分管副校长负责统筹协调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班主任负责全面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等。

《条例》还指出,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教师都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全面提升应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综合考虑环境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管理心理辅导室,设置学生心理信箱。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室每天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家长应予以配合

当前,不少青少年沉迷智能手机,对学业和心理健康都造成负面影响。《条例》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孩子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孩子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可以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学校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近年来,校园欺凌恶性事件频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如何拒绝校园欺凌,保护“少年的你”?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生防治欺凌的制度,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学校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和家庭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欺凌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诊治上,《条例》明确,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孩子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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