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构建“预查废”机制,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东莞:构建“预查废”机制,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年07月03日 15:11 羊城派

以往银行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清收不良债权,在花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后却效果不佳。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针对信用卡和信用贷类纠纷案件构建“预查废”机制,并向东莞某银行发出了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快速化解不良债权,开辟金融纠纷执源治理新思路。

东莞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冯某因透支信用卡无法及时还款而被东莞某银行起诉,东莞某银行根据生效判决文书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东莞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前,东莞某银行向东莞第一法院表示其未能提供冯某的财产线索。东莞第一法院工作人员经对冯某检索关联案件和审查财产情况,发现其在近期已存在其他执行案件,且都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的案件。

东莞第一法院综合审查认定该案符合“预查废”条件,遂向东莞某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明确银行可以不经执行程序,凭该证明对冯某的债务按照其行业内的制度进行呆账处理。前来申请立案执行的东莞某银行工作人员说:“法院出具的这份《预查废证明》,让银行更快地核销信用卡透支呆账,明显降低了我们处理不良金融债权的周期和成本。”

到底什么是“预查废”呢?据介绍,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银行业机构可以进行呆坏账核销处理,降低金融债权清收成本。但是,预查废证明的出具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偿权,而是金融机构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呆坏账的一种措施,后续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可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仍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东莞第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晓婷表示,以往银行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清收不良债权,需要提起诉讼和付出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历经审判、执行的程序后取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终结裁定的法律文书,以进行呆账核销,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疑是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却效果不佳。预查废机制的应用,可以前置到诉讼、执行的立案审查阶段即审查债务人的关联案件和履行能力,能够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执行重复立案,减少法院终本案件增量,将银行的诉讼清收周期缩短到几天,有效避免追偿无果的诉讼执行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身损失,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法维护金融业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通过‘预查废’机制推动‘非诉核销’,是法院抓前端、治未病深化执源治理的一项探索举措。”吴晓婷认为,此举能够减少执行不能的无财产案件程序空转,减轻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负担,同时源头控终本增量压实“终本清仓”,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有财产案件。

文、图 | 记者 文聪 通讯员 刘秀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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