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而不学,构成欺诈吗?深圳罗湖法院判了!

游而不学,构成欺诈吗?深圳罗湖法院判了!
2024年10月12日 18:06 羊城派

暑假给孩子报了名校游,想让孩子感受下名校风。谁料,这主打名校体验的游学团,实在名不副实,这算欺诈吗?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报名研学旅行,在签订合同前确认研学机构的资质和信用,一旦在研学过程中发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研学现场的图片、视频,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据悉,2023年7月,郭女士为其13岁的女儿小静报名参加了A旅游公司组织的清华北大游学营,费用为5480元,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15日。郭女士与A旅游公司签订了合同。A旅游公司发出的《家长须知》里,载明了该游学营是由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北京某旅行社、北京大学及清华大学权威专家学者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活动中有北大清华学长学姐全程陪伴、建立常态化联系的游学价值。

根据活动安排,第二天上午行程为“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清北学霸随队”。然而,实际行程中,A旅游公司取消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故宫等游学点。

郭女士认为A旅游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改行程,违背了该游学方案的核心价值,同时对于“同行学长学姐是否为清华北大学霸”这个疑问,A旅游公司一直未予回复与证明。郭女士认为A旅游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旅游公司退还报名费5480元,并赔偿报名费用的三倍16440元。

A旅游公司抗辩称,更换清北行程是因为有其他研学机构被发现违规预约,高校停止研学团队的正常申请,导致预约失败,属客观原因。改变故宫行程则是因为当天故宫发布高温限流政策,主办方从孩子安全考虑,采取了人流较少的天坛景点替代。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合同,郭女士向A旅游公司支付游学营费用,A旅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游学服务。游学旅行本质上是旅游形式,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接受服务,因此郭女士可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A旅游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会的宣传;若消费者有疑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A旅游公司称该游学营是与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北京大学及清华大学权威专家学者等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此宣传信息无从佐证;其次,“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是郭女士选择研学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A旅游公司未按约定预约进入北大、清华参观,是A旅游公司本身的过错所致,并且取消行程时,未曾与郭女士协商,也未作解释说明;最后,关于郭女士对宣传信息中“同行的清北学长学姐”是否是清北学生的质疑,A旅游公司未正面回复。法院认为A旅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使郭女士作出错误表示而签订并履行“清北游学”的消费合同,其擅自修改游学服务行程、取消合同约定景点,均构成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A旅游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向郭女士退还报名费54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16440元,共计 21920元。该判决已生效。据了解,A旅游公司已针对此类研学项目,调整了线路和内容。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研学旅行炙手可热,各大旅游平台纷纷上新“研学游”套餐。然而不少机构借“研学游”的幌子,实际的行程中品质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游而不学”等问题,让参与其中的家长和学生感觉名不副实。在宣传资料、广告、协议中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和理解,实际上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不符,这种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中的虚假宣传,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行业秩序。本案中,“研学游”项目中实际的行程、陪同人员、游学资质等内容与宣传内容不符,构成消费欺诈,应该予以假一赔三。

除了虚假宣传,研学旅行中出现的“坑”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低价诱导进行诈骗。以丰富的活动内容,或较低的价格吸引家长报名,等到家长付钱后,该研学机构开始失联,钱款“打了水漂”;二是将部分游学项目外包,导致项目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机构并未配备游学带队老师,而是直接采用外包或者合作的方式开展游学,未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对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真实、全面的宣传,并确保研学活动内容与宣传的一致;研学旅行应是将旅游和教育有机结合,寓教于学,要合理安排研学旅行路线和项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李占祥 郑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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