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政策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根据办法,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四)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其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此外,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近日制定的《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则强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二)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四)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两部门强调,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该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
文|记者 王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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