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第一次出台省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填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空白
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绿道、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随后,一些省市自治区也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但是我省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出台省级层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新发展理念,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照明在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和绿色低碳转型,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丰富城市夜生活,发展城市夜经济。本《规定》一旦正式通过,将填补我省没有省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空白。
重点:城市照明规建管资金如何解决?
《规定》聚焦城市照明规建管等环节中财政资金不足、社会资金难以参与等难点、堵点,探索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制度。《规定》明确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指标检测评估费等,并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规定》同时提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政府投资建设的或已将资产移交给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其电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付。
特点:城市照明实现全过程管理
《规定》聚焦城市照明规划编制滞后、节能化改造缓慢、智能化建设不足和光污染防治不彻底等问题短板,进一步深化细化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城市照明管理制度。《规定》深化了贯穿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要求,明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地区照明设计的编制要求,强化规划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明确城市照明工程要按照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纳入监理、验收;明确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性行为,细化城市照明设施管养要求。推动城市照明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城市照明智慧化管理平台和控制系统建设,推进精细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降低城市照明能耗。健全光环境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城市照明专项体检工作机制,开展年度光环境评估,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推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纳入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建筑立面景观照明管理,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并保障运行安全。
亮点:绿色低碳、生态友好
《规定》充分体现了绿色低碳的目标导向。《规定》提出加快既有城市照明设施节能降碳改造,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及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规定》同时提出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规定》贯彻了生态友好的理念。《规定》提出城市照明应当贯彻生态友好理念,减少光污染,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光环境,守护人民健康生活环境和动植物夜间栖息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暗夜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光环境管治,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景观照明建设。严格控制在候鸟保护区设置户外人工照明。
《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如有好的想法、好的建议,可以书面信函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helibang@gd.gov.cn。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为《规定》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文|记者 韩庆文 陈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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