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被罚。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宇恒知悉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并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职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负责某基金投资指令下达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等未公开信息。
记者据Wind数据统计后发现,在过往已离任基金经理名单中,只有嘉实基金原基金经理王宇恒,与上述天津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同名同姓。
公开资料显示,王宇恒,曾任埃森哲咨询有限公司战略咨询顾问,2015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行业研究员。2022年5月28日,他开始担任嘉实创新先锋混合的基金经理,后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2月27日离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在听证过程中,王宇恒提出以下四点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其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拾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其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
其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王宇恒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交易的行为。此外,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
最终,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题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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