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开工资使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记者拨打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消费券开工资不合理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1月6日极目新闻)
前不久,武汉市某建筑工地使用自制“代金券”抵工资,曾引发广泛争议。近日,又有网友吐槽吉林长春一家公司自制“消费券”抵工资。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工资是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报酬,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克扣或替代。
根据劳动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代金券、消费券等并不具备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不能作为工资的支付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明确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将饭票、货物等当作工资发放,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然而,一些企业却打着“拉动消费”的旗号,强行将员工的部分工资转换为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消费券。这种做法看似促进了消费,实则是对员工权益的粗暴侵犯。员工通过劳动获得的是货币报酬,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报酬,而不是被迫在指定场所消费。此前,湖南怀化市曾出现将部分工资变为消费券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和反对,最终不得不调整为“不作强制要求”。但这种纠偏显然还不够,“不作强制要求”的背后,“被自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企业以消费券替代工资,还存在诸多不公平之处。消费券的使用往往受到时间、地点和商品种类的限制,员工可能因为这些限制,而无法充分利用,甚至被迫承受不必要的损失。比如,长春某公司用自制消费券抵工资,这些券只能在特定商场使用,且不找零,员工的实际收益大打折扣。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它能给孩子上学吗?能交水电费吗?能还房贷吗?”这些问题直击要害,揭示了消费券替代工资的荒谬之处。
消费券的初衷,是政府通过让利于民,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复苏。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却歪曲了这一初衷,将其变成了强制摊派的工具。这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有关部门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制止和查处这种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发放消费券,真正做到惠及于民。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依法支付工资。而不是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员工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面对企业以消费券替代工资的违法行为,员工也要勇于说“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擅自将工资折换成消费券,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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