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律师谈鲁南制药信托案:父女利益也不会百分百一致

【等深线】律师谈鲁南制药信托案:父女利益也不会百分百一致
2021年08月14日 22:23 等深线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屈丽丽 北京报道

围绕鲁南制药的信托案,虽然有无数的疑点,但由于信息的有限性,是非对错往往无法评判。

但这样一个涉及中外,从中国到美国再到BVI,从企业家到律师,从股权到信托再到代持,拥有多重复杂结构,跨越不同法域,拥有不同判决的案件背后,一定有其不可替代的案例价值。

由此,《等深线》记者专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资深家族财富律师杜芹,问题从信托的操作惯例到证据链的存储,从不同模式信托的选择到企业家匪夷所思的传承安排,从律师深陷其中的必然状态到不同家族成员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希望从外围构筑一个理解类似案件的知识体系。

正如杜芹所指出的:“我认为只要没有到达最后的结果,万事万物都有很大的变数,或者反转,我们不方便对细节评论。我的方法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普遍性的。”

不过,杜芹也认为,目前该案唯一一个确定性的意义和影响在于对律师执业的提示,即:“首先,律师从事信托等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需要注意与客户关系的边界。其次,对于客户的非法、不合规或不合理的法律服务需求,应有明确鉴别和执业底线。再次,服务家族客户,当事人数量多,内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应明确界定法律服务的对象、内容。”

寻找证据链

在鲁南制药的案件中,BVI的判决推定2100万股外资股是前董事长赵志全自己支付买下来,但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作为纵横商场的一代企业家,为什么不能给自己的女儿留下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呢?如果理论上应该存在这样一条证据链,相关的凭证或文件又会存在哪里呢?

《等深线》:从操作惯例上看,国内客户在做信托安排时,装到信托里的资产,代持是普遍存在的吗?有国外律师认为,信托一般就具有了保密性质,没有必要为保密再保留一层代持关系,你怎么看?

杜芹:案子具体的情节不好说,对于信托中的代持关系,国内也没有惯例。代持通常是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办法披露股权持有人时采用的,比如有时因为政策性的原因或法律的障碍,真实的持有人可能没有办法持有股权的情况下,才会采用代持。再有就是持有人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可能不是特别合法,或者不想让别人知道他有这种购买的实力或资金,没办法披露自己的情况下会采用代持。

总之,代持的背后总是有一些原因,使得当事人不想、不能、不便、无法披露,而采用代持。

《等深线》:通常来说信托有保密性质,但现在是不是有很多法律可以穿透信托直到底层持有人?

杜芹:按照我们国家的趋势来看,信托应该是可穿透的,理论上讲只要监管需要都应该是按照穿透进行申报,只是现实履行中会有一些不同。所以信托中有时会采用代持的做法,就是万一穿透你看到的还不是我,那么背后一定是有一些目的或原因。

《等深线》:如果你给客户设置信托,尤其是涉及海外结构的信托,你会不会要求去看放进信托的财产其来源的合法性?律师手里是否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财产划转的路径图?

杜芹:会看。理论上律师如果做这方面的业务,在做业务之前或做业务当中应该都会做尽职调查,哪怕是基本的,至少表面合规的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这应该算是一种惯例,因为律师要处理的业务往往与风险相关,这时必然要去了解其合法性,有没有非法情况或安全隐患存在。只是不同的律师对不同的案件,其尽职调查应该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根据不同的业务会有不同的理解。

《等深线》: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企业家已逐渐进入老年,选择家族信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那么,他们在做信托安排的时候,除了把信托文件和指定受益人留给子女外,是否会担心未来信托有一些瑕疵或疑义,从而留一些相关证据给孩子?比如这些钱确实是我们家支付的,以及支付的方式等,会有一套完整的文件给孩子留下来吗?或者律师会建议保留这些文件吗?

杜芹:其实还是看情况,如果信托财产本身确实来源合法,在做这项业务时自然就会留存相应的信息,其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就是投资、注资方面的一些资料、证据等。实际上我们也会建议或提示客户自己保留,以此作为自己拥有财产的凭证或者线索,这些证据资料等会跟客户的遗嘱文件具有同样的保密属性,甚至拥有同等保管的安全级别。通常来说,这些都是应该会有的。

《等深线》:从律师做业务的角度来看,律师保留这些文件的意义是什么?此前确实有相应的案例暴露出类似的风险吗?

杜芹:对律师来讲,这其实就是一个正常的需要保留的工作底稿,比如律师会审核一下股权资金的来源,或者过款项的流转,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自然会涉及到这些文件,手中就会存有这些底稿,这是正常就应该有的东西。

当然,这些文件底稿哪些内容必须要有,哪些不是必须要有,在不同的法律服务体系之下也不是完全百分百明确的,但一般来讲,律师会对这样一些重要的资料做存档。

《等深线》:存档是存在律所吗?

杜芹:律师的工作底稿一般会留存在案卷之中,然后案卷会由律所这边统一负责保管。

《等深线》:对客户来说,这些与遗嘱拥有同等保管安全级别的凭证文件等证据资料,一般会留在什么地方,是留给企业托付的重臣还是留给子女?

杜芹: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工作底稿中保留的只是复印件,一般律师是不保存原件的,原件由客户保存。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客户自己保管,比如存在自己的银行保险箱里,如果他去世后,他的家人通过正常的程序可以打开他的保险箱。还有一种客户会保留在遗嘱指定的遗产受益人那里,或者,有一些重要的文件可以保管在公证处,比如有一些遗嘱在公证处设立时,相应的一些文件就可以考虑在公证处保管。当然,不是说所有的公证处都可以保管原件,有一些公证处是可以的。

再或者,国内有一些专门的档案保管室,可以去保管。但不论是怎样保管,它应当是留有线索的。《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当事人在去世之后,其遗产的处理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同时处理有关财产的权益等。这样的话,当事人可能会在遗产管理人那里有告知,或由遗产管理人来做保管。大概这么几种。

《等深线》:国内的公证处现在可以保管吗?还是要放到国外去?

杜芹:公证处可以保管遗嘱的原件,还有一些协议、文本的原件,至于说凭证类的原件,一般公证处不会保管。但如果你一定要在公证处保管,其实可以变相保管,比如一些非常重要的文件,可以申请公证处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做一个公证,公证处以公证书的方式保管下来。有时我们的客户也会采用这种变相的方式。

为什么是境外信托?——目的决定的信托模式

对于鲁南制药或者其前董事长赵志全来说,为什么要将股权进行代持,为什么要选择境外信托的模式?其目的非常关键。正如杜芹所指出的:“我们在给境外客户做境外信托时,要睁大眼睛看它真正的目的是什么,要采用真正目的对应的恰当的方式方法。”

《等深线》:涉及企业股权的家族信托会有什么特殊安排吗?我们平时看到的很多信托是涉及到房产或现金的,房产或现金的投资会产生收益,进而可以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并达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但股权是一个特殊的信托标的物,可能还会涉及到决策权、投票权,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现金分红这样的权利,从这个维度上看,将股权放入家族信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杜芹:我想如果能用来做信托的股权,通常情况下来讲,会有明确的价值存在,或者有很明确的价值增值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价值,不会拿股权来做信托。像这种将股权放进信托的情况,可能会通过信托的架构设计本身,通过很多角色不同的权利义务来相互制约。

目前在国内,股权信托理论上可以做,但实践中一般很难。如果把股权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股东,这就需要企业是成熟的企业,有明确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而且公司运转规范合规且已基本形成规律,股东的经营决策等义务不太需要怎么行使,这种情况下才比较适合。因为股权的特别之处是既有人合性又有资合性,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信托是利益更大一些时才会做,否则谁会去受托,自己还要帮别人承担更大的义务呢?所以,只有清晰明确、行权相对简单的公司股权才可能实现。

股权信托在国内是很少的,至少不是主流,通常情况下比较难办。信托公司持有这个股权,股东权利要行使到什么程度,对受托人能力的要求很高,要有能对公司进行经营决策的团队,并且要有决策的能力,这样才能受托管理,否则管理不当,股权分分钟没有了,价值得不偿失。所以,股权信托在内地比较少见,除非极特别的情况,而且往往也不是单纯通过信托公司直接持股的方式设立。

在境外,其实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是有差别的。有些本质上就是代持,就是当事人本身不直接持有股权,但通过一些特定的设置,彼此之间权利也相互制约,但说白了,控制权还是在自己手里,就如,有些信托的受托人本身可能就是自己的公司。这些信托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别人来做受托人管理自己的资产,实际上是有差别的。

所以,国外的信托,其最终的目的,具体实施的方式上,有多种类型,与普通人理解的信托并不一样。之所以设立,主要是解决公司发展架构、税务筹划、资产隔离、海外资产的管理与传承等。而我们国内的信托制度,主要是我们鼓励的家族信托,本质上鼓励的主要是财富管理传承的功能,我们的目的不是让你隔离债务、逃税避税,也不是让你规避制度、政策而进行代持等,就是单纯为了传承的方式来做信托,作为一种家族财富传递的方式,避免家产外流,顺利传承。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信托与国外信托相比,在用途、目的、操作上差别很大。

《等深线》: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的管理通常要有增值的目标?受托人的收费也是很高的?

杜芹:信托制度本身衍生出了很多种,被不同的人做不同的用途,所以实际上我们在给境外客户做境外信托时,要睁大眼睛看它真正的目的是什么,要采用真正目的对应的恰当的方式方法。

境外信托通常是比较复杂的,一般客户的境外信托,我们都是由境外律师团队来操作,因为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税务上的处理都非常复杂,社会环境和变化也不同。正因如此,并不是说所有的客户都适合做境外的信托。

很多时候,做境外信托不完全是一个资产量的问题,有时你不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税收等一些方式,不能找到和甄别合适的律师,不知道操作的律师是否专业,就会有很多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假如你连外语都不是很懂,包括涉外的法律、税务、财务知识都不够清晰,不能真正理解律师或机构给你涉及的信托架构,无法与信托架构设计者或者受托人进行直接的语言沟通等等,这种情况下客户是不适合设置境外信托的。

《等深线》:对国内客户来说,境内信托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们的需要呢?或者哪些情况下根本不需要去选择境外信托?

杜芹:一般来说,客户选择在境外做信托的,主要是资产本身就在境外,或者是基于政策、税务或其他特殊的原因,他们的资产、公司架构就需要在境外,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在境外做信托安排。

但假如说一个客户,他的收入来源都是正当的、合法的,资产也都在境内,他的资产量就算再大,理论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工具和手段是基本可以满足应用的。只是现有信托制度还有法律和实操中的诸多空白和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希望能更快一些解决,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众多个性化的需求。

如果客户选择做境外信托,很可能是想在境外做一些财产配置,不希望“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担心资产全部放在内地风险太大。或者是为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制度不同,设计架构避税省税。再或者想掩盖一些不当操作或行为,规避一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等等。设置境外信托,或多或少包含着这样那样的目的。

为什么会有匪夷所思的安排?

为什么企业家很难在去世前将传承风险降至最低?为什么不能提早拆除“炸药包”?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表面看来匪夷所思的安排?难道这只能是众多隐私和隐情背后的必然选择?

《等深线》:鲁南制药的案子其实挺特殊的,BVI判决涉及的集团累计持股高达40%,但现在外界能看到的,就是赵志全留下了一些信托文件,此后新任董事长和老臣之间还发生了企业控制权层面上的冲突。从直觉上看,这个传承做得很单薄,请问,这种做法是一代企业家普遍存在的特点吗?

我们也报道过很多家族传承的案例,一般都会说“扶上马,送一程”,或者安排好重臣辅佐。鲁南制药过世的董事长赵志全难道就没有这种眼光吗?

杜芹:很多一代的企业家确实在财富管理传承的理念上是需要加强的。但我不知道鲁南制药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说不定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所以对这个案子本身我不作评价。

我只能原则上说一说。从我接触的企业家来讲,他们中的大部分很难在思想上突破自己,大多数情况下是自己的认知达到某个程度时才会去做。比如有的企业家,你给他一个很好的传承的规划、安排或者思路,他也不会反对,但他可能不会去落实,总是内心中觉得没到那个时候,或者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走到那一步时就不会来做。

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的中国人,不逼到最后的时刻,他们很难会为了下一代去做规划,但逼到那个程度时,往往是得了重疾,比如我们去年做了几个企业家在罹患癌症之后的传承,从中就会发现,在那个时点上,由于他们处于生病的状态,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将传承的工具用法,以及这样安排和那样安排有什么区别或好处,与他们做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了,因为他们那时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已经有点承受不住这些事情了,只能给他们最简单的方式去做安排,就是简单、直接、不要复杂。因为你设计的方式一旦复杂,你还要跟他们解释什么是信托,信托架构为什么是这样,他们很难在那个时候去接触一些相对陌生的新的东西。

所以,中国企业家就是这样,不到最后一刻,想不到自己去做或者推动自己去做这些安排,但一旦到了最后时刻,再去做这些安排,他们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观念等等都是跟不上的。

我们服务客户的过程中这样的情况就经常出现。所以,我们在给客户做服务时,只能是顺应他的思想观念,看他能达到哪一步,在他能达到那一步的地方稍稍往前拉一点点,给他做一个规划,但你很难让他往前走得更远一些,或者考察得更细致一些。我想,像(鲁南制药)这么复杂的股权和信托的设置,你要是把它调整到一个风险最低,再传递给女儿,这样做的话,中间可能要变化和操作很多很多的内容。在那个时点上,能不能完成是一个问题。

正常来讲,律师会给客户做一些风险提示和规划,需要让他怎么去调整,从律师个人的视角都会去提示提醒,但客户做不做,律师确实单凭自己的力量较难推动。现实中的难点是,你可能想到了,但推动不了,客户自己也有很多复杂的因素在里面。

《等深线》:那律师是有义务去提示一下?比如提示如何降低风险?

杜芹:律师有没有义务去提示,这要看律师对客户提供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如果提供的仅仅是某一次的股权规划,那么这么安排完成就OK了,律师也会对未来产生的风险等做出告知,但在项目完成时告知一下就可以。律师并没有义务以后每年都提示一次。因为客户做(身后事)安排时可能正值盛年,律师总提示也会招致反感,就是在正常的沟通交流过程中遇到想到就顺便说一说。

《等深线》:王建平律师在致临沂政府文件中提到赵志全在过世前曾咨询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差别,却没有提到外资股份的问题,这个事情你怎么看?

杜芹:我认为这不好说是对是错,进一步的提示算不算律师的职责。我个人认为,一般来讲,客户在讨论时并没有委托你去做什么事情,所以在讨论过程中你是不是非要提示到位,这是因人而异的,也不会强求律师必须要怎样。

举个例子,如果客户确定你要给他立份遗嘱,但有的客户也会说你就只给我办遗嘱这一件事情,其他就不要问,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当然,律师基于遗嘱这一项法律服务该了解的事实还是要去了解,而且必须全面了解,如果有一些该了解的内容客户就是不告诉你,那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应该给客户发出风险提示,提出“这个事情我们认为还很重要,你需要告诉我们,这对后面的规划安排有重要影响”,包括“如果不告诉我们以后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你要另外去找其他律师去安排”等。如果这个事情可以分开处理,律师做个提示就行,如果处理这件事情我必须知道,但你又不提供给我,作为律师,我只能选择中止这项法律服务。

由此,不同的事情,律师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很难讲哪些是律师必须提示的。理论上说,律师的经验以及他与客户洽谈的深度,客户是不是愿意让他知悉背后很多复杂的因素,不好直接去判断。

《等深线》:理论上讲,2100万股外资股,如果赵志全确实支付了对价,那应该是他最核心的遗产,那么,在他去世之前,从2011年到2014年,他应该是有时间把风险降到最低点,单纯一个代持关系,由自己来解决掉,其实是好处理的,为什么会给女儿留下这么大的麻烦?

杜芹:内情不了解,不好直接回答。以我处理客户事务的经验来看,有时外人会以想当然的方式来分析,比如他不太可能不处理,那他可能隐瞒了什么事情等等。但从实际情况来讲,每个家族,或家族成员,或者当事人,都有很多的隐私和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就是表面看来是一个匪夷所思的事情,也许对当事人来讲就是只能如此,或者是必然的选择。

因为中间有很多的因素,情感上的也好,现实中的困难也好,是一些特殊的制约条件也好,一定会有他的苦衷,或者那么做的原因所在,或者没有做成,有可能是有意的,也有可能是无意的,或者是不得已的选择,再有可能就是放任。客户的情况不一样,他所处的各种复杂的因素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所以,现有的状况是怎么来的很难评估。

律师为什么要深陷其中?

在鲁南制药的案件中,王建平因为深陷其中而遭受了很多的质疑和非议,但“深陷其中”往往是家族律师难以避免的情形,作为律师,会了解客户在情感、关系、财产方面最隐私的内容,也正因如此,必然有可能牵扯到利益之中,由此律师恰当地把握风险,明确界定服务的对象,把握与客户服务的边界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如果没有边界感,可能就会给律师本人留下后患。

《等深线》:作为国内资深的从事家族信托的律师,你认为这个案件的意义或影响是什么?在哪些纬度上会有探讨和关注的价值?

杜芹:这个案子从对律师执业的视角来看是一种提示吧。首先,律师从事信托等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需要注意与客户关系的边界。其次,对于客户的非法、不合规或不合理的法律服务需求,应有明确鉴别和执业底线。再次,服务家族客户,当事人数量多,内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应明确界定法律服务的对象、内容。

在鲁南制药的案子里,律师涉及得太深,比如说他既提供了法律服务,自己的家人也做了一些协助,这有时候也能理解,就是与客户的感情关系达到一定亲密的程度,而且客户真的是特别紧急的情况找不到合适的代持人让你介绍一下,都是有情可原的。但至少这个案子对律师来讲是一个提示,你的客户真的就是你的当事人,这里面有一个关系上的边界,是法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果自己足够坚守这样一个原则的话,也许可以规避掉一些执业风险。

不过,理论上这样讲可以,但在现实当中,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处理起来确实有点难,因为如果你与当事人边界太清晰,而有些当事人是很重感情的,中国又是一个人情社会,与欧美那种严格避免利益冲突的模式拿到国内就有一些生硬,所以你可能在跟客户沟通时既是客户又是朋友,这种情况下,帮朋友就会有很多执业上的隐患。

尤其对于做家事和家族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基本上与客户的关系,都存在于最隐私的层面上,比如客户会将他的情感、关系上、财产上最隐私的东西都告诉你,之后你和他的关系一定就是非同寻常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与客户恰当的边界,同时还让客户觉得你可信赖,就非常有难度。

所以,有时并不好说律师做得就不对,很多时候背后都有隐情在里面,如果换位思考一下,我也会对我的当事人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或法律服务之后提供一些帮助,这其实并没有绝对的对或错。但在执业上至少要有关系边界这种意识,不能连这种意识都没有,在这个意识之下,律师如何界定这个底线需要自己去权衡。

而且,在家族客户服务的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律师服务的当事人究意是谁。有时律师说服务的是这个家族,但有时服务的是这个家族的大族长,或者说是他的父亲、长辈,或者其中的某一个人,再或者你的当事人可能是他们家庭的所有成员,所以律师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服务的边界,因为这里面还有一个利益冲突的问题。

比如,如果我服务的是父亲,那么换句话来讲,这个女儿是不是一个利益冲突方?因为父亲与女儿的利益肯定也不是百分百相等的。父亲的利益应该是安排好所有的事情,给到女儿的部分也就是他安排的一部分,假如说女儿突破了自己一部分的安排,想要更多的,那对父亲来讲就是不想看到的,从这个角度来讲,父亲与女儿之间也不是完全上的利益共同体。

即便女儿之于她的父亲,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他们的利益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这个父亲可能还有他的债权人,也可能还有其他税务上的因素,还可能有其他需要报答或关照的人,作为父亲来讲,可能是他想做合法公民,要还债交税报恩,希望有一个好口碑,但女儿也许未必能够感同身受完全遵从。

总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弄清楚你服务的对象是家族、个人还是所有的人。如果你服务的是所有的人,那么问题又来了,这所有的人,他们之间的利益,实际上一定是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那么你如何去应对这些不一致的地方,你如何在有内部矛盾的情况下顺利完成法律服务等等。原则上来讲,如果他们的利益在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项目上是互相对冲的、抵触的,或者不同的,那么你是不可以作为他们所有人的共同委托人来做这个事项的。

同时,这个案件对法律服务的影响还在于另一个层面的认知,那就是其实父亲、女儿是不同的主体,并不是说我是你父亲的代理人,我就必然要将事情的所有都向女儿披露。不是这样的,因为当事人是不同的,律师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敏感信息,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所以,我不知道案件中有没有在信息传递方面的误会,但律师一定会有一部分信息是不能告诉女儿的。当然如果诉讼需要可以披露。

这中间就有一个分别的界限,如果站在女儿的视角,可能认为你不告诉我就是隐瞒,不告诉我就有什么自己的私心等,但实际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

《等深线》:据我了解,目前境外的案件还在上诉过程中,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双方还是有争议的空间,或者有一些一审外界没有看到的东西。

杜芹:我认为只要没有到达最后的结果,事情发展都有各种可能。我们不了解细节,所以无法评论。我所说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普遍性的。

我想说的是,做家族律师是很难的,绝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因为律师处理的本身就是家里的纠纷,外加财产和复杂的关系,你处理的就是这些,你自己又深陷其中,要在这些纷争之中独善其身,就真的要有很高的水平。当然现实生活中,你想独善其身有时也很难,因为律师就是陷进去最深的人。

如果不“陷进去”,你怎么做家族的服务?你陷进去得越深,必然有可能牵扯到利益当中去,左右都很难。当然对律师来讲也就更加要懂得这项法律服务的困难所在,所以要恰当地,尽量好地进行风险的把控,对法律服务的边界感就更重要,如果没有边界感,可能就会给律师本人留下后患。

所以,有时我在跟客户沟通时会告诉客户,不要跟我讲太多,客户不必要的事情不要告诉我,因为我也会有困扰。

《等深线》:律师尤其是家族律师,有时会不会扮演心理咨询师的角色?

杜芹:心理咨询师倒不至于,但多少会掺杂一些,与法律服务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所以,任何一个律师的脑子中一定要有一根弦,如果真的走着走着,当事人不知不觉就把你带到了另外一条路上,你要及时把他给扭转过来。

跟客户谈事情,谈感情是难免的,他的人生观、价值观、择偶观,都会跟你谈,如果谈不到这个深度,可能你也没办法全面了解他,也很难帮他分析他该怎么做,有时就要站在客户的角色上,看他面临的一些复杂的事情,了解他所有家族成员的表现、性格、做事风格和方式,只有如此,你帮助当事人做的规划才有可能被落实,最主要是避免一些不当安排可能引起的直接冲突,比如下一代继承人的反击或反对。

通常来说,既要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又要想办法避免纷争的可能,律师往往要提示当事人做一些额外的设置,比如在方法设置或者利益分配上重新做调整。这是没有办法的,你要让当事人的方案能够落实,尽量不让下一代去推翻或反感或内部直接打起来,就要设计很多。

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利益的考量,更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很多安排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冲突,所以那些安排虽然看起来有的不是那么恰当,但其实背后有它的原因。

《等深线》:做律师需要从很多维度去考虑问题?

杜芹:如果家族中,上一代下一代家族和睦,夫妻和睦,这样传承安排处理起来是相对简单的。但如果家族关系复杂,矛盾较多,个性差异都非常大时,就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家里的事情通常没有对错,站在各自立场、各自角度都挺对的。甚至我们的客户在做一些安排时难免厚此薄彼或者意气用事,明明知道那个孩子不满意,也就那么设置了。有时候,很多企业家也有他的喜好,并不是对所有孩子都一碗水端平的,这也很正常,孩子越多就越会发生分歧,这就需要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有的当事人很固执,一代的企业家都是特别有自己的主见,所以你很难去撼动他,好好跟他谈,“政治思想工作”要做得很到位,一两次肯定不行,要多沟通多聊,会有一些改变,这样他的规划就可以更科学地往前推进。所以,家族律师的工作很累,很不好做。

最后说一句,中国家族财富传承律师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绝不能以偏概全地评价律师群体。在家族企业治理和财富管理传承的道路上,企业家们需要与不断精进的家族律师们同行。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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