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国有股权管理 ?

国有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国有股权管理 ?
2020年10月01日 22:52 徐律nicely

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在对其国有股权或者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置,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审批程序,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进行上市,转让其股权,无偿划拨股权,国有股东单位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履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需要办理国有股权管理的事情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指南》的规定,以下情况要办理国有股权管理:

1、国资部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

2、国有企业配股;

3、国有企业的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

4、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权;

5、国有股权担保。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况要办理国有股权管理:

1、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2、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协议方式转让;

3、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无偿划转

4、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间接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管辖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指南》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管辖部门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财政部。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管辖

1、管辖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2、国务院的审批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四)国有股权管理报批基本原则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指南》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办理要逐级申报,有县级政府财政(国资)部门受理后,逐级审核。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具体流程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3)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4)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5)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7)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

(8)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9)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1)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3)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国有股权管理是国家对国有股权行使的重要监督手段,在进行国有股权的管理的申报材料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因涉及投资人的利益,需要履行一些列的披露手续。

对于国有股权备案的材料的格式要根据当地的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准备,各省国资委的对文件样式和份数的要求略有不同,具体可在各省国资委官网查询具体的办理流程,通常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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