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股权激励方案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2020年10月07日 20:28 徐律nicely

在设置股权激励方案中,如果不是虚拟的股权激励,通常需要设置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税收优惠和设立便捷,会成为持股平台首选。

设置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因有限合伙特有的组织结构,在制定有限合伙协议时,《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要特备注意。

这里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商局提供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总结和分析股权激励方案中《有限合伙协议》的撰写过程中,就合伙人事务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一些条款设置技法。

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涉及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人的选定、执行合伙事务人的职责以及执行合伙事务人的报酬。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担任。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合格,需要被更换的,由全体合伙人一致撤销委托,更换新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具体更换程序为:

先免去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同意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由公司高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应的要限权。如果由公司大股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可适当的放大。通常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及对外担保;

(2)根据合伙人的书面要求全权处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代持、转让、退还等事务;

(3)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4)决定其他合伙人的退伙或新的合伙人入伙事宜;

(5)具体办理企业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事宜;

(6)具体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及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事宜;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8)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执行以上事务时,需要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需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股权激励目的,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可以作如下规定:

“企业因仅以持有某某公司的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项目,因此,本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和报酬。”

作者: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刑法、民商合同、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柬埔寨跨境投资、企业挂牌、定增、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等诉讼和非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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