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日益凸显。
近日,《中国品牌》杂志社刊发文章《品案 | POS机套现案 支付机构代理中介被追责》。文中,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区域代理机构山东联众科技负责人李某在山东聊城市的一起POS机套现案件中成为焦点。
该案件中,区域代理中介机构负责人李某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引发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责任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不仅关系到涉案个体的命运,更揭示了线下收单乱象,进一步触及了整个支付行业的合规性问题。
该事件,也对支付机构、代理中介以及下游商户的责任划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毕竟,这一情况可能会广泛出现在多数代理商身上。
据了解,瑞银信公司与区域代理中介机构山东联众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联众公司负责介绍代理商,代理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瑞银信单独签订代理合同,款项也由瑞银信结算。
吴某、张某和刘某,都是联众公司拓展到的客户。
2017年,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查办了一起POS机套现非法经营案,由于涉及的POS机与刘某有关,警方将刘某立案侦查的同时,也对联众公司负责人李某立案侦查。
但经过侦查,2023年12月,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做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写明“李某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另一名客户张某也被查。2021年,张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
2022年初,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经侦大队又以群众举报有人存在POS机套现等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吴某以及李某的代理商方某立案侦查,这次李某、吴某、方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三人公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该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从“重复立案”、“管辖权异议”等角度进行了辩护。
法庭上,检方指控,李某明知吴某、张某等人使用POS机刷卡套现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为其提供 POS机。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利用当前社会上存在信用卡持卡人有套现、养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的需求,宣传其推广的 POS机可以逃避银行系统监管,将POS机推销给个人用于套现牟利。
面对公诉方的指控,李某不认罪,称他推荐给瑞银信公司的代理商与瑞银信直接签订合同,他并不知道涉案的POS机是否有违法功能,也没有向他人推广有违法功能的POS机,且没有通过方某获利。
“我无法了解代理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我不认识吴某和张某,也没听方某介绍过。”李某说。
李某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套现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套现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支付公司或利用POS机套现的具体行为人,李某作为代理中介不具有此类案件的主体资格;张某一案已经由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犯罪主体只有张某一人,不应将张某的犯罪数额作为本案李某的犯罪数额。
截至目前,本案仍未宣判。
众所周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通过区域代理中介发展下级代理商以及用户,这种模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或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责任不明确
区域代理中介机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推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往往缺乏明确的监管责任界定。由于监管政策可能未能详尽覆盖所有业务环节,代理中介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忽视合规要求,导致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2. 利益驱动下的违规行为
代理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务增长和利润最大化,可能会放松对下游代理商以及商户用户的“把关”,甚至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或默许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这种以利益为导向的行为,增加了其法律风险。
3. 代理商管理不善
区域代理中介机构通常负责拓展和管理下游代理商。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下游代理商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等活动。由于代理中介机构对代理商的控制力度有限,这种分散的管理结构增加了监管难度,从而增加了法律风险。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区域代理中介机构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在业务推广和执行过程中无意中触犯法律。这种无知或疏忽可能使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面临法律责任。
5. 监管执行难度大
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政策时面临较大难度。区域代理中介机构可能利用监管的空白或模糊地带进行非法经营,增加了法律风险。
6. 法律责任界定困难
在涉及非法经营的案件中,确定区域代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较为复杂。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责任主体可能包括支付机构、代理中介、下游代理商以及最终用户,这使得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变得困难。
7. 法律后果严重
一旦区域代理中介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被查实,不仅会面临罚款、业务限制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机构及其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
8. 行业信誉受损
非法经营行为的曝光会严重损害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信誉,影响消费者信心,甚至可能导致业务萎缩和市场退出。
今年9月1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规范外包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支付受理市场秩序,优化支付服务水平。
《办法》要求,外包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持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禁止网上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外包机构的服务不得超出与持牌机构约定的服务范围,不得超出监管部门对合作持牌机构核准的业务类型及覆盖范围。外包机构不得冒用持牌机构名义提供外包服务;不得实施、参与或协助洗钱、欺诈、赌博、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包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服务对象资金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服务对象结算资金,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向持牌机构发起资金结算或提现的交易指令,不得私自发起交易指令转移资金或篡改持牌机构交易指令转移资金,不得通过自有系统平台或通过持牌机构以外的其他平台为持牌机构的服务对象设立和变相设立内部账户等。
外包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一起关注一下这个案件最终如何宣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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