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就《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等八项自律规则征求意见

中基协就《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等八项自律规则征求意见
2026年10月22日 20:36 智通财经APP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估值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作出修订。其中部分自律规则涉及名称修改。协会现就前述八项自律规则,及其是否损害公平竞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事项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等八项自律规则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估值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发布估值指引进行评估,拟对《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八项估值指引作出修订,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协会自2012年起陆续发布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自律规则,共计十五项。随着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其中部分自律规则因发布年份较早,逐渐出现投资品种不全,业务场景缺失等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协会对已发布估值指引进行评估,拟对部分自律规则作出修订,包括:《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估值指引(试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八项估值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扩展指引的适用范围

为了提高估值指引的内容完备性,本次修订扩展了部分自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纳入了自律规则发布后出现的一些新品种和新业务,具体如下:《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纳入黄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纳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纳入除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纳入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存托凭证、公募REIT,以及通过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纳入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二)明确更多业务场景的估值处理

为了提高估值指引的实操性,本次修订针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投资品种和新出现的业务场景,进一步明确其估值处理,具体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增加ETF和ETF 联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的估值处理,同时将北交所股票纳入AMAC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增加港股通投资的供股权证的估值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增加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公募REITs的估值处理,进一步细化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处理,强调投资含有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的非上市基金应考虑其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明确ETF 基金持有未进行估值调整的停牌股票时的估值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证券的限售期起始日,增加预计上市流通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处理意见,并建议计算预期波动率时剔除新发上市不受涨跌停限制的交易日;《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增加境外交易所上市固定收益品种、含多次回售权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修改含回售权固收品种在行使回售权时的估值处理,并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含转股权债券、退市或摘牌的可转债、未上市但有第三方估值价格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进一步明确新三板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的估值处理,并在收益法下增加股利折现法。

(三)删除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得制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为配合该规定,避免其后续发布与协会自律规则可能存在的冲突,本次修订删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会计核算相关内容。

(四)修改自律规则名称

为了配合前述修改内容,同步修改了部分自律规则名称,具体如下:《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拟变更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冯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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