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消息 | 基流科技拟港股IPO 证监会要求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新股消息 | 基流科技拟港股IPO 证监会要求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026年10月23日 18:41 智通财经APP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10月19日——2026年10月23日)。证监会要求基流科技补充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就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据港交所4月29日披露,基流科技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国泰君安国际为独家保荐人。

此外,证监会要求基流科技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说明(1)基流汐流、基流汐泽合伙人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完成,与备案材料是否存在变化;(2)星连鼎森、杭州光合是否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如不是,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进行穿透核查;(3)杭州光合、苏州光越为同一主体控制,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请按照5%以上股东标准对苏州光越进行穿透核查。

说明(1)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完整核查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情况,包括最近12个月内新增取得股份的老股东,按照时间顺序逐笔说明交易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2)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并就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说明(1)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新增股东元创未来基金、华海金浦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新增股东上海国方等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融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上市地规则。

说明(1)发行人设立多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必要性,各平台激励价格、条件是否一致;(2)焦方正任职不足一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授予条件,保留激励份额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3)就股权激励是否合法合规、价格公允性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说明(1)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2)请说明国有股东克拉玛依城发基金办理国有股标识的进展,如正在办理,请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前完成。

备案材料及招股说明书的发行数量上限应保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的,请提供修改后的备案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如涉及招股说明书调增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请一并更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招股书显示,基流科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独立AI算力集群提供商,引领AI基础设施领域的颠覆性创新。AI 技术的快速演进推动了社会对高性能AI基础设施日益增长的需求。设计及交付高性能AI基础设施,其瓶颈不仅在于高性能计算和网络芯片本身,更在于能否通过网络系统、编排调度机制与并行计算技术,将成千上万处理器变成一台高性能超级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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