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索赔获法院支持 律师呼吁股民积极维权

中毅达索赔获法院支持 律师呼吁股民积极维权
2020年07月28日 02:05 李修蛟

股民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毅达/*ST 毅达 B,证券代码:600610、900906)有了最新进展,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中毅达实施了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中毅达A股基准日为2016年4月28日,中毅达B股基准日为2017年7月19日。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股民的损失。

律师提示中毅达索赔条件

此前2018年4月12日晚,中毅达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监管局查明: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公司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证监会决定对中毅达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间买入*ST 毅达/*ST 毅达 B股票(600610/900906),并在2016年4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参加索赔。

对于股民关心的律师费问题,李修蛟律师表示,股票索赔诉讼一般是在股民拿到赔偿款后再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股民可积极争取赔偿。

李修蛟律师提示,对中毅达的索赔,诉讼时效于2021年4月11日届满,受损股民应该尽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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