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历时4年审理、案件8年不能执

三级法院历时4年审理、案件8年不能执
2022年01月11日 23:34 点赞哥新媒体

本文的主人公黄某、唐某夫妻二人系四川省达州市人,部队退役团级干部,2008年四川达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通过熟人关系找到黄、唐夫妇,于同年6月黄、唐夫妇分别购买了开发公司的房屋。由于开发公司不交付房屋引起诉讼,诉讼历时4年,至2014年6月经达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了达某区人民法院(2013)达民初字第3365号、336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从2014年7月就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至今长达8年仍未执行。2021年11月,该案由达某区政法委处理,达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予执行。

案件的整个过程

1、2008年6月开发公司与黄、唐二人分别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黄、唐二人购买开发公司的房屋,并在黄、唐二人交付了房款后在当地房管部门进行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存续至今;《借款合同》约定黄、唐二人出借款项给开发公司,如果开发公司在一年内不能归还该借款时,开发公司则需将借款转为购房款。由于开发公司在一年后未归还该借款,也不交付房屋给黄、唐夫妇,在2010年1月,黄、唐分别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一审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房管局,要求房管局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于黄、唐名下。

记者了解到2013年,由达某区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一手导演,被告开发公司申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发回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又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达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2014年,由达州市政法委指导,原达某区政法委李书记协调原达某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原达某区人民法院、原达某区人民检察院、原达某区建委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原、被告进行调解。原达某区政法委李书记、原达某区人民法院罗院长、达某区人民检察院刘检察长等组成班子亲自做调解工作。当时, 黄、唐夫妇考虑到大家都是达川人便作出了让步,在保证返还的房屋款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同意调解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及损失。2014年6月23日,由罗院长亲自主持了第一次调解,参加人被告谭、陈夫妇、开发公司、代理律师等,原告唐某及其弟,双方达成了基本协议,由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支付2100万元款项,罗院长要求原被告双方好好考虑,一周内再到法院进行第二次调解。

2014年6月27日,由罗院长、董副院长主持第二次调解,参加人被告开发公司、谭陈夫妇、 代理律师,原告黄、唐夫妇,双方经充分考虑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达某区人民法院(2013)达民初字第3365号、3366号《民事调解书》。

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9月,达某区人民法院院长在达某区“两会”期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对成功调解省、市、区挂牌督办的唐、黄与四川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3、2014年7月1日,黄、唐夫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3365号、3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达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018年二次申请恢复执行,因案涉房屋经法院先后经过了二次评估、五次拍卖流拍,2019年9月30日法院作出了以物抵债的(2018)川1703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案涉房屋以最后流拍价格裁定给黄、唐夫妇。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谭、陈夫妇、开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3月30日达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异议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2020年4月异议人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5月2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执复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复议申请。

5、2020年7月,达某区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以在送达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即“以物抵债”裁定书应送达给开发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熊某,却送达给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谭某)作出(2020)川1703号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以物抵债”的达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03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据记者了解到,本次达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达某区(2018)川1703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是由于案外人到法院大闹,法院态度大变,像变戏法一样,达某区人民法院变相否定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也就是下级法院否定了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现在又交给达某区政法委以“汉唐模式”来处理这一个案子。 令记者奇怪的是“汉唐模式”是判例吗?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也要依法行政,否则老百姓还能相信政府和法律吗?据记者深一步了解证明:现在政府个别领导不讲法律,一手遮天,怂恿以曾某为首的社会闲杂人员以非法手段抢占门市和地下车库。曾某、黄某等打着代表政府的招牌,组织不明真相的老头老太婆封堵门市,以每人每天发放100-200元的工资,扰乱社会秩序。希望当地政府强有力地打击软暴力性质的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依法行政,不要因有人无理取闹就不顾法律的严肃性,那样势必造成新的信访和上访案件的增加,让一个由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与的调解成功,且在人大、政协会上作为成功案例大力宣传,承办法官荣获集体3等功的案子闹了个“大笑话”。

2021年12月份,谭某、曾某等人又几次组织人员甚至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的人员冲击达某区人民法院,以此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拒绝本案的继续执行或再次恢复执行。对于这种无视国法、藐视法院的行为,达某区人民法院难道就束手无策吗?可他们头顶上顶着的是国薇,是行使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利的执法者。可相关部门熟视无睹,任由这种歪风邪气、胡作非为的行为蔓延,将达某区的法治环境搞得乌烟瘴气。请问达某区还有法治吗?依法治区的“国策”在哪里?

这本来是一件比较单纯、简单的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被执行的财产—案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且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但却长达8年之久不能过户生根?这难道不让人深思吗?除了以谭某、曾某等为代表的人干扰司法裁决执行外,他们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保护伞”和个中的关系千丝万缕是分不开的。达某区政府搭建的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理“御南苑”项目遗留问题的领导班子,由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及领导参与,处理的遗留问题:一是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开发公司拖欠国家税收;三是挪用了部分业主的大修基金几百万元。但不能将黄、唐夫妇通过正常商品房买卖,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的案件纳入遗留问题中,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的一个误区。目前,政府想强制性将法院执行给黄、唐夫妇已经出租出去的房屋收归被执行人,交由政府统一处理是不合法且有悖党纪规定。作为政府也不能干予法院办案,更不能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

四川省达某区“御南苑”小区是2006-2009年由谭某、魏某自然人合伙,挂靠开发公司修建的住宅项目,小区临街有门市和商铺。项目规模为70000平方米,总造价4200万元。 2009年4月达某区税务局核查该项目销售额为8000多万元,谭某将资金3500万元投资于达某区另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两人合伙在该项目中的怪像是:魏某债权2500万,谭某债务1.5亿元。2020年谭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出狱后,与曾某等人合谋大闹达某区人民政府,达某区人民政府为此出台了达某区委2020(112)号通知,内容是由达某区人民政府将2008年至2009年开发公司开发的“御南苑”B、C、D栋已经销售给30多户业主的门市、商铺强行收回(这些门市、商铺的业主均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用于填补谭某所拖欠的税金、房屋大修基金、赌博债务、虚假债务窟窿等。达某区税务局于2009年5月至9月查封了该项目62套房屋确保该项目税金的收取(见税务局0902307号公告)。2013年至2019年谭某服刑期间,与达某区人民政府干部黄某有“特殊关系”的女人曾某将查封的62套房屋出售,金额近千万元,并收取该项目大修基金和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房屋尾款金额达数百万元,这些款项分文未进税收账户和大修基金专户。为此,30多名门市、商铺购买人(即业主)联名实名向达某区区委、区人民政府、政法委、纪委、公安分局、住建局举报此事,可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回复。在此事件中,达某区人民政府干部黄某安排达某区住建局、辖区派出所人员配合开发公司张贴“收回门市、商铺”公告;随后谭某等人便纠集社会恶势力,对不依从交回门市、商铺的业主们大打出手,电焊封门、双层锁锁门,重伤商户、业主二人住院,虽然业主们报警派出所出警却从不记录在案,业主和商户非常无助,完全看不到达某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作为,更看不到公安机关为维护商家正常经营秩序的执法举动。

当今的中国是法治社会,决不能容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个别领导更不能充当“保护伞”,不能纵容黑恶实力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同时,政府也不能不作为或乱作为,应依法引导、支持老百姓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御南苑”小区的遗留问题,更不能借处理遗留问题,将本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案件当成遗留问题处理。希望上级人民政府制止这些恶势力,督促达某区人民政府在阳光下依法行政,帮助这些已经合法取得购房的业主们依法通过法律手段确权办证,还老百姓和达某市民一个朗朗乾坤。(记者: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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