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乘令”利于资本市场诚信化建设 不宜“捉放曹”

“限乘令”利于资本市场诚信化建设 不宜“捉放曹”
2018年06月05日 13:57 9度财经

6月1日儿童节。这一天,我国政府部门采取了一项对成年人具有极大震慑力的行动。即将我国首批限制乘坐火车、飞机的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示名单共包含169人,其中31人由证监会提供,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

对失信人员采取限乘措施,并予以公示,这是落实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的重要步骤。上述两项“意见”都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且证监会还在今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并从5月18日起实施。

对于资本市场建设来说,此次对涉及资本市场的31名“老赖”进行限乘并予以公示,这显然是监管的一次升级,对于“老赖”来说,这次升级是具有震慑力的。它不仅让“老赖”成了资本市场的“名人”,而且也成了全中国的“名人”,甚至是全世界的“名人”,让他们臭名远扬。不仅如此,“老赖”们的出行也会因此受到限制,不仅不能坐飞机,而且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都不能乘坐。这种当“老赖”的待遇,显然是“老赖”们所不愿意“享受”的。因此,证监会的这一做法,对于资本市场的诚信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尤其重要的是,在31名“老赖”组成中,其中5人为被列为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其余26人被列入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的当事人。从31人的组成来看,这就更有针对性了,可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诚信,以及更好地维护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增加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毕竟目前的A股市场,承诺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以至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的承诺变成了空头支票,而从当前监管的角度来说,似乎缺少更多的有效措施来督促承诺方来履行承诺,特别是当承诺方变成“老赖”的时候,市场更是“束手无策”了。但通过“信用中国”来公示并限乘,这就是一种很大的震慑力了。而迫于这种震慑力,或者不想再“赖”下去,也就必须履行承诺。这实际上对后来者同样具有震慑作用,因此是有利于A股市场的诚信化建设的。

而将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列入“老赖”名单予以公示,这可以推动监管部门所开出罚单的履行,因此是有利于维护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威性的。否则,罚单得不到执行,那就成了一张废纸,那行政处罚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也就没有震慑力了。因此,证监会此举也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利于维护监管的严肃性与行政处罚的威严,进而让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对于“老赖”的公示与“限乘令”,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就是其中的“移除机制”的设置并不完善。根据“移除机制”的设置,在有效期内,有关当事人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及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这一条是合理的。但“移除机制”同时还规定,资本市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及民用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这一规定似乎并不妥当。这意味着这些“老赖”们如果在一年期内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的话,仍然可以从“老赖”名单从“移除”,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笔者以为,象这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不仅不应该从“老赖”名单中移除,而且还应该予以重点提示,带上“ST”帽,成为“ST老赖”,继续对他们予以限乘。这样才会有震慑力。否则,“限乘令”也就是“捉放曹”,这会让“限乘令”的震慑力大打折扣。(本文首发于6月4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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