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设计三篇

合伙人股权设计三篇
2020年09月09日 20:13 连锁学院

合伙人股权设计三篇

篇一:合伙人股权设计创业公司合伙人包括公司的创业合伙人(早期核心的创业团队);事业合伙人(包括公司高管,员工,外部顾问等)和资本合伙人(公司的投资方)。进入互联网创业时代,合伙人之间的股权该如何分配?我们会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讨论:1.人力资本;2.人力资本激励机制;3.人力资本约束机制。(一)人力资本为了说清楚人力资本,我从我们处理的一个项目说起,我们的客户刚开始创业时候有3个创始人,分别是老大阿创、老二阿强和老三阿发。他们大致讨论需要100万元启动资金,然后讨论每人出资:老大50万元,老二30万元,老三20万元,股权比例:50%,30%,20%。然后他们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们一起看看股权分配背后的逻辑:基本按照出多少钱分多少股权。这是很多创业者根深蒂固的观念。我们的公司法也是这么规定。我们看到这种股权分配对钱的定价是100%,对人的定价是0。这个项目做了不到半年,股权就出现问题。老二提出离职,因为和老大老三不和,这时候面临一件事——他出资30万元,占股30%如何处理?老二不同意退股权,理由是:我是花钱买的股份,你们去看看公司法,有没有规定股东离职时候必须要把股份退出来?我们的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我们的公司协议有没有这个规定?我们分配股权时候有没有讨论,股东离职时候需要退出来?老大和老三傻了眼,确实找不到合法的理由把股份收回来。但他们隐隐约约感觉这样不公平不合理。他们说,创业就像养小孩,有可能养5年,10年,但是10年后,如果离职的老二回来说,10年前我掏了30万元,占有30%的股份,这是我的。但是又找不到合法的理由把股份收回来。那么什么是公平合理的方式?谁创造价值,谁分配利益。有3个小原则就是:谁创造主要价值,谁分配主要利益,谁创造次要价值,谁分配次要利益,谁不创造价值,谁不分配利益。我们在做股权服务的过程发现,这种股权分配出现的问题不仅体现刚创业的创始人身上,有些创业多年的创始人也出现类似问题。有些投资人投项目,股权也有类似问题。底层原因是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上,我们进入新时代。1.农业时代,组织的主要价值创造者是土地,组织重资源,价值分配者是地主;2.工业时代,价值创造者:货币,企业重资产,价值分配者是资产家;3.互联网时代,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是人力,很多公司已经不是资金,资源驱动型,而是轻资产的人力驱动型,价值分配者是创始人。我们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主要是脑力劳动者,轻资产的公司。我们从下面几个公司最早的启动资金和市值,就可以清晰看到,价值创造者是资金,资源还是人力?我们不妨思考下,这些公司能做成现在的市值,是早期的人民币创造的价值还是团队创造的价值?由此我们得出2种不同股权分配的模式:物力资本的模式,农业和工业时代,很多组织都是资金资源驱动,出钱出资源的人分配主要利益。而互联网时代是人力资本模式,有3个特点:1.既要对钱定价(是对股东历史贡献的认可),也要对人定价(对股东未来贡献的认可);2.对人力贡献超过物力贡献的企业,人力资本占股应该超过物力占股;3.对人力资本要有激励也要有约束机制。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资金占股和人力占股比例,我们建议大家先看企业类型。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分为3种类型:1.资源驱动型:典型的是垄断型国有企业:资源占大股;2.资金驱动型: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占大股;3.人力驱动型;典型的是BAT,人力占大股。第2个需要解决的是:资金占多少,人力占多少?我建议:启动资金在50万以内,资金占股不超过10%;启动资金在100万以内,资金占股不超过20%。资金人力2:8,其实已经对公司估值了,如果出资100万,即估值500万,人力估值400万。这是对人力股的激励机制。按照这个方式,我们最初提到的案例,有另一种分配方式:老大老二老三按照出资额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行总共20%的资金股分配,剩下的转为人力股。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我们讨论资金股和人力股2:8,是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接下来我们讨论约束激励。我们建议拿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的特点是:1是股权,2权利限制。权利限制体现:分期成熟,分期兑现。如果中途离职,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股权成熟和兑现机制常见的有4种:1.分4年,每年成熟1/4;2.第一年成熟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逐年递增。360按照类似的模式。3.全职满2年成熟50%,第3年75%,4年100%。小米按照类似的模式。4.国外常见的:5年成熟,干满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创业团队中间离职,面临股票回购,需要确认回购价格。对没有成熟的股票,建议以用原始价格回购。对已经成熟的股票,一种方式:不回购;一种回购。如果回购价格参考:1.按照购买价格的溢价;2.按照已经成熟股权按照公司净资产的溢价;3.按照公司近期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折扣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完全参照估值回购,很可能发生:如果一个重要的合伙人离职公司的融资可能还不够回购,导致公司现金流压力很大。问答交流Q:人力与资本28开及退出机制等需要在公司章程上写明吗?A:28开之间主要是股东之间协议,写不进公司章程。这种模式本身是公司章程的补充约定,不和公司章程冲突就可以。不是所有协议都要工商局登记才有效,股东之间协议不违法都是有效。公司章程是工商局的一个标准模板,很多都写不进去,但不代表无效。Q:创业初期,需要预先给风险投资留下股权吗?A:不应该这么做,给投资人预留股份会出现2个问题:1.如果预留股份,通常由创始人代持,是创始人给投资人卖老股,是创始人个人变现行为,钱进不了公司账户,这和投资人,公司的商业考虑冲突;2.投资人通常溢价很多倍进来,创始人拿了钱会有很高的出资义务。建议的操作方式是:投资人进入后,给投资人增发股票,同等比例稀释之前股东股权。Q:退出回购一般用最新估值的什么折扣比例呢?A:常见的是1/3-1/15之间,区间比较大。融资结构下的股权设计为了公司的决策权的稳定,我们一般不建议50%:40%:5%:5%的比例,因为5%的持有者容易被50%和40%的拉拢,容易出现决策不合,无法推进公司的重大决策。初创型企业如何合理设置股权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容易,守业难,难在企业存续,难在创业者对企业的守护。优秀的产品和独特的商业模式可以成为创业的理由,而好的股权设计,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设置股权分配现象一:均等股权架构不合理真功夫,2大股东比例旗鼓相当,离婚之后决裂,XX走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官司,胜诉后了解了核心信息,控告蔡达标职务侵占,刑事罪名。严重影响企业前进方向。均衡股权易形成股东之间的僵局,后期股东会决策失灵,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1.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问题解决效率低,随之而来公司的管理也会出现问题,甚至影响到投融资。2.股权结构是天使、PE、VC最看重的,因为介入资金也是要股权模式来介入,一般都是股权模式介入投资。3.由合伙人55比例出资,但是股东不去投入到项目,聘请职业经理人来运作项目,类似男女双方结婚后,聘请保姆管孩子,初创企业缺少实质股东管理,发展必定存在问题。现象二:创始人团队不占大份额股权的初创企业举步维艰逻辑思维初始的股权架构,创始人团队不占大份额,由出资人占大头。初创阶段,启动资金很重要,但是人更重要。1.创始人团队越发展越觉得在给资方打工,导致企业经营发展缓慢2.懂项目和干活的人没有话语权,企业管理困难。3.设置股权激励的推动困难,资方不了解项目运作,不知道该激励哪些人。4.后期资金和资源的引入有困难,资方对项目的看好,更注重创始团队。设计原则1、创始团队相对控股创始人团队相对控股创始团队责任体现的需要,也是与资方合作的需要,后期的资金提供方,更希望与创始团队相对控股的团队合作。2、创始团队人数控制“415”原则“4”是指最初的团队不要超过4个人,4个人就开始有“帮派”,人多容易心思多。“1”是带头大哥或大哥团队(或者一致行动人)股权不可以均衡,一定要有一个有决策权的股东带领团队发展,决定方向“5”是指带头大哥需要占股50%以上,有话语权与决策权,得股权者得公司。明确股权进出机制现象:公司搭建之后,项目成熟起码还要4、5年,而这时候有一个创始人要退出,初期只谈了项目做成后的分配机制,却没有如何约定退出,这时候怎么办?人走了,股权还在,剩下的股东守着项目4、5年或者更久,最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也无法多分钱,极度心里不平衡怎么办?建议:合伙人一定要在创业之初要明确进出机制,比如项目成熟需要4、5年,提前约定创始人在这个过程中不能退出,如果退出,那其所有股份需要按照预先设定好的价格回购,否则就会形成僵局。谨慎对待资源提供者的股权要求现象:

1、资源价值很难评估,评估高了,对创始人来讲是亏了,评低了资源提供方不乐意2、资源导入有很大变数,是否资源真的像约定的时间、方式导入到企业3、资源是短期作用居多,资源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期间效果不一,与长期的股权绑定是否是合适?建议:

1、以项目的形式,做项目的利润比例分配2、以期股形式,资源正式导入见到效果后,兑现期股,可以前期签订协议未来股权发展的规划现象:在初创期把股权都分配满了,后期有更好的合作伙伴加入,应该怎么分?是大股东自己拿出一部分股份出让,还是所有的创始人团队同比例稀释?建议:企业创世之初,股权分配就要为未来的合伙人、资金、资源留有余地。比如在创设公司之初就可以考虑建立期权池,用于激励企业的CMO、COO等,这部分股份可以由大股东代持,或者由各个创始人都代持一部分比例,等到项目吸引人才,机制开始运行,再将这部分股份导出。股权比例和资金、能力、贡献 股权架构需要有梯次“二分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占二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做主公司事宜,包括聘用和财务开支。“三分之二”如果创始团队股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拍板公司事宜。“三分之一”消极控股,虽然股份不多,但是重大事件有否决权,无法达成重大事宜的决议设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五个激励时限现象:有独特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的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估值变化比较大,在短期内,估值会出现比较大幅度的提升,股权激励非常重要。股权激励不是律师要完成的事情,是管理工具,需要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合作完成,通常是由以下多种模式组合设立。

股权激励的模式1、激励时限受用与各种股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和认购性质的期股,最终认购公司股权的员工会成为公司法定股东。限制性股票或者期股的含义:公司授予员工一定股份,但是对这部分股份限制处分,有分红权,分红又可以购股,但是必须在一定时期后,达到公司的约束或者考核条件,才能得到真正的处分权,也就是变现。认股权激励模式:员工在未来的的一定期间内,以预先约定好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当中还有一定的考核条件。2、虚拟股权激励虚拟股权不需要去工商变更,采取公司内部记账模式,公司净资产对应价值分成一定份额的股份,通过相应的考核后获取,没有相应的表决权。账面增值型虚拟股权激励:对应公司的净资产公司认可,可以在公司内部流通,也可以被公司回购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虚拟股份对应下的利润分红给予到激励对象个人3、岗位分红权模式岗位分红股既可以是实股,也可以使虚拟记账股份,一般“岗随人走”,岗位分红股的特点是不需要购买,激励对象在特定岗位时拥有,离开该岗位时自动失去,由继任者享有。篇二:合伙人股权设计一、创业最核心的四类人从宏观层面上,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科学的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 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 合伙人维度来看,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均分(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

· 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从微观层面上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和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四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维度背后股权分配中的:

· 股权比例确认

· (股权怎么分)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力资本驱动的创业时代,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股权比例的问题!而是围绕着股权做体系化设计。

二、创始人控制权

(1)股东会:为了严谨我得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具体都是什么意思,这里就不展开讲了)(2)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3)股权分配:主要是量化分配【量化】和分期兑现【动态】

以上描述的这些都是控制权要点,而创始人层面要思考的是如何绊随着融资节奏一步步稀释,整体防止控制权的丢失,这里就不展开讲,涉及的内容是从公司层面整体出发的,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基本上都是个性化设计的!

【量化】在早期股权分配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我们只用考虑到创始团队成员之间的股权分配的问题,那么股权怎么分比较合理呢?在这里我们要区分的是人力资本驱动的互联网轻资产行业和财务资本驱动的重资产行业,我的以下观点是基于人力资本驱动的互联网轻资产行业考虑的:

*注释:我们把这个股权比作一个蛋糕,先切成四块。然后每个人在每个维度根据个人实际现状进行量化分配,最后加起来就是你们的股权分配结果。

1、创始人股:为保障创始人控制权,通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蛋糕是创始人独占的,我建议是20%-30%(具体根据发起人人数确定)

2、身份/发起人股:为保障联合创始人话语权,这个维度上的蛋糕是大家一起均分的,我建议是8%-15%之间(具体根据发起人人数确定)

3、风险/资金股:回到最开始讲的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这个维度上就是早期的风险承担部分,这个维度上的蛋糕是依据实际出资来确定,我建议是10%-25%(具体根据实际出资总额和工作年薪与现行工资差额来确定)

4、贡献股: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这部分蛋糕我的建议是30%-62%,大致分为基础贡献股(公司背景和工作年限)和岗位价值贡献股(基于行业属性判断的岗位价值权重)。

【动态】大多数轻资产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基于人的价值输出带动公司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太强,特别是一些核心关键岗位的leader(通常就是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一旦发生人力价值输出终止通常给公司带来的伤害也是毁灭性的。这样不仅让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同时也带走其名下的股权。给后期的发展埋下深深的隐患(这里就不详述了,太多的案例)。所以,基于此建议股权是动态:

成熟期:3-5年

成熟机制:以4年成熟期为例1+1/36 1+1+1+1 2+2 3+1 1+2+1

成熟原则:创始团队成熟机制尽量保持一致

立刻成熟份额:基于合伙时间确定(3个月5%/6个月10%)

三、创始人话语权(1)持股比例:原则上来讲,联合创始人持股比例最好是10%-25%之间(上线浮动2%)。创始人持股比例应该是合伙人人均持股比例的2-4倍(联合创始人早期最好控制在2-5人,后面加入的便是合伙人)。

(2)持股模式有三种:直接持有、创始人代持、持股平台

直接持有:表示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部分是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权,直接登记部分的股权是指各自(已经成熟的股权+未成熟的股权)

创始人代持:表示该部分股权不显名,该部分是指未成熟部分股权。创始人工商登记的股权(未成熟的全部股份【包括自己+其他联合创始人】+自己已经成熟股份)

持股平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基本上就是一个壳),创始人做为有限合伙的GP,被激励对象作为LP,基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绝对控制人。这种方式比较稳定,也是大多数做股权激励时采用的方式。

(3)进入机制即成熟机制参见【动态】

(4)退出机制:主要分过错退出和无过错退出;过错退出处理方式是采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零对价/1元人名币)回购其所有股权(不论成熟与否);无过错(成熟股权)退出一般有两种补偿模式,其一,按照净资产的1.5-2.5倍之间结算;其二,则是按照对应估值的10%-20%。无过错(未成熟部分股权)按照获得时对应股权的出资额返回/对应出资额按照银行利率的一个倍数进行补偿(控制在3倍以内)。

四.创始人为核心员工预留合适的期权池(1)期权池比例的确定:一般有种三个方式:其一,投资人要求的比例确定;其二,根据创始团队的情况确定,其二,基于已有的方向/商业模式设计确定。

(2)期权池的来源:通常情况下建议是创始团队之间确定好股权比例后,同比例稀释一个(前面三种方式确定的比例)期权池,然后把期权池设计成10,000,000股(自由约定,以方便计算和统计为主)。有的创始团队早期期权池预留特别大(一般是指在30%以上),这样也有一定道理,一方面避免再次增发带来麻烦,另一方面对于创始人集中投票权操作方式的也是不错选择,后期再做期权池的切割,形成一个小的资源型期权池,用于以小博大的商业操作模式,如果真的是这么做的话,最好记住的一点是,要约定好在某个阶段/事件前,期权池剩余没有发完的部分要按照最开始参与同比稀释的创始团队成员的比例(第一次稀释时的比例)返回到各自名下,但是预留较大期权池也是有一定的隐患和后期的纠纷。对于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能会造成不恰当的操作,也就是说就是很可能发多了,反过来,损失的是创始团队成员的利益。

(3)持有模式:代持和持股平台。早期核心员工承诺的激励可以先采用代持,天使轮以前的承诺都建议采用代持来操作,比较合适的期权激励计划:我建议是天使轮后,A轮前实施第一次激励计划,这一次大概会花掉整个期权池的1/3。因为越是早期,对于核心员工来讲风险越大,所以这一次对于整个期权池的消耗是比较大。

(4)如何行权与如何确定行权价格(事实上是自由约定的):用下面这张图来描述吧(不详细做解释,这部分内容挺复杂)。

(5)退出机制:类比联合创始人的退出机制设计,因为期权行权之后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股权,主要分行权期前退出行权后退出,行权后退出又分为过错退出和无过错退出两种退出方式。五、投资人层面:追逐资本的优先权(1)持股比例:种子阶段(5%-10%,对应估值300万-600万之间);天使轮阶段(10%-20%,对应估值在1000万-5000万之间);以上估值区间不是完全正确,具体根据投资人给出的估值为准。往后A/A+/B/C/D等直到上市挂牌前的这轮,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发展进度来确定,如果项目呈现的一直保持上升发展趋势,建议小步快跑的融资方式。这样不至于让股份稀释太厉害,前后估值拉开过大!

(2)投票权:关于投票权方面投资人通常情况会要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和股东会中的一些保护性条款。投资人之所以会这么要求,一方面基于对资本的安全考虑,另一方面基于对创始团队的不信任造成的。

(3)优先权: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领售权、随售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以及其他特殊权利。以上这些优先权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资金能够快速进入,快速退出,至于具体的细节,每个权利代表什么意思,这里面非常复杂,包括怎么和投资人进行合理的商业博弈,都是需要精心策划和设计的。

篇三:合伙人股权设计

进入互联网创业时代,合伙人之间的股权该如何分配?我们会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讨论: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人力资本约束机制。

为了说清楚人力资本,我从我们处理的一个项目说起,我们的客户刚开始创业时候有3个创始人,分别是老大阿创、老二阿强和老三阿发。他们大致讨论需要100万元启动资金,然后讨论每人出资:老大50万元,老二30万元,老三20万元,股权比例:50%,30%,20%。然后他们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我们一起看看股权分配背后的逻辑:基本按照出多少钱分多少股权。这是很多创业者根深蒂固的观念。我们的公司法也是这么规定。这让我想到之前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面有句经典的台词,“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但我们看到这种股权分配对钱的定价是100%,对人的定价是0。这个项目做了不到半年,股权就出现问题。老二提出离职,因为和老大老三不和,这时候面临一件事——他出资30万元,占股30%如何处理?老二不同意退股权,理由是:我是花钱买的股份,你们去看看公司法,有没有规定股东离职时候必须要把股份退出来?我们的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我们的公司协议有没有这个规定?我们分配股权时候有没有讨论,股东离职时候需要退出来?老大和老三傻了眼,确实找不到合法的理由把股份收回来。但他们隐隐约约感觉这样不公平不合理。他们说,创业就像养小孩,有可能养5年,10年,但是10年后,如果离职的老二回来说,10年前我掏了30万元,占有30%的股份,这是我的。那岂不是...但是又找不到合法的理由把股份收回来。

那么什么是公平合理的方式?

我们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是——谁创造价值,谁分配利益。有3个小原则就是:谁创造主要价值,谁分配主要利益,谁创造次要价值,谁分配次要利益,谁不创造价值,谁不分配利益。我们在做股权服务的过程发现,这种股权分配出现的问题不仅体现刚创业的创始人身上,有些创业多年的创始人也出现类似问题。有些投资人投项目,股权也有类似问题。底层原因是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上,我们进入新时代。农业时代,组织的主要价值创造者是土地,组织重资源,价值分配者分配者是地主;工业时代,价值创造者:货币,企业重资产,价值分配者是资产家;

互联网时代,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是人力,很多公司已经不是资金,资源驱动型,而是轻资产的人力驱动型,价值分配者是创始人。我们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主要是脑力劳动者,轻资产的公司。我们从下面几个公司最早的启动资金和市值,就可以清晰看到,价值创造者是资金,资源还是人力?我们不妨思考下,这些公司能做成现在的市值,是早期的人民币创造的价值还是团队创造的价值?

由此我们得出2种不同股权分配的模式:物力资本的模式,农业和工业时代,很多组织都是资金资源驱动,出钱出资源的人分配主要利益。

而互联网时代是人力资本模式,有3个特点:

既要对钱定价(是对股东历史贡献的认可),也要对人定价(对股东未来贡献的认可);对人力贡献超过物力贡献的企业,人力资本占股应该超过物力占股;对人力资本要有激励也要有约束机制。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资金占股和人力占股比例,我们建议大家先看企业类型。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分为3种类型:资源驱动型:典型的是垄断型国有企业:资源占大股;资金驱动型: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占大股;人力驱动型;典型的是BAT,人力占大股。

第2个需要解决的是:资金占多少,人力占多少?我建议:启动资金在50万以内,资金占股不超过10%;启动资金在100万以内,资金占股不超过20%。

资金人力2:8,其实已经对公司估值了,如果出资100万,即估值500万,人力估值400万。这是对人力股的激励机制。按照这个方式,我们最初提到的案例,有另一种分配方式:

老大老二老三按照出资额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行总共20%的资金股分配,剩下的转为人力股。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

我们讨论资金股和人力股2:8,是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接下来我们讨论约束激励。我们建议拿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的特点是:1是股权,2权利限制。权利限制体现:分期成熟,分期兑现。如果中途离职,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

股权成熟和兑现机制常见的有4种:

分4年,每年成熟1/4;第一年成熟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逐年递增。360按照类似的模式。全职满2年成熟50%,第3年75%,4年100%。小米按照类似的模式。国外常见的:5年成熟,干满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

创业团队中间离职,面临股票回购,需要确认回购价格。对没有成熟的股票,建议以用原始价格回购。对已经成熟的股票,一种方式:不回购;一种回购。如果回购价格参考:按照购买价格的溢价;按照已经成熟股权按照公司净资产的溢价;按照公司近期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折扣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完全参照估值回购,很可能发生:如果一个重要的合伙人离职公司的融资可能还不够回购,导致公司现金流压力很大。问答交流

Q:人力与资本28开及退出机制等需要在公司章程上写明吗?A:28开之间主要是股东之间协议,写不进公司章程。这种模式本身是公司章程的补充约定,不和公司章程冲突就可以。不是所有协议都要工商局登记才有效,股东之间协议不违法都是有效。公司章程是工商局的一个标准模板,很多都写不进去,但不代表无效。

Q:创业初期,需要预先给风险投资留下股权吗?A:不应该这么做,给投资人预留股份会出现2个问题:如果预留股份,通常由创始人代持,是创始人给投资人卖老股,是创始人个人变现行为,钱进不了公司账户,这和投资人,公司的商业考虑冲突;投资人通常溢价很多倍进来,创始人拿了钱会有很高的出资义务。建议的操作方式是:投资人进入后,给投资人增发股票,同等比例稀释之前股东股权。Q:退出回购一般用最新估值的什么折扣比例呢?A:常见的是1/3-1/15之间,区间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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