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就不要发财,但可以炒股

当官就不要发财,但可以炒股
2019年06月26日 18:30 一见财经

2013年1月21日,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开幕,有代表委员手机炒股。(来源:新华网)

官员到底能不能在工作之外搞“副业”挣点外快?中纪委近日发文明确,党员干部可以大大方方炒股,但前提是要守法。

中纪委网站6月24日发布的规定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纪委明确,不能违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7条: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就是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是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来炒股。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能炒股的4类人。

从上述7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官员老老实实,还是可以炒股赚钱的,但现实中多少人能完全遵守上述规定就不好说了,中纪委列出了很多“反面教材”。

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

又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等官员在非上市公司有股份。

再比如,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股市中“内幕交易”落马。

虽然现在党员干部在不触犯“7条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炒股的,但很长一段时间,炒股对官员是一个“禁区”。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也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当时中国证券监管漏洞太多,官员很容易钻空子从中牟利,但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监管相对完善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行为开始被允许。

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有限制性规定:

1、不能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强买强卖。

2、不能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

3、不能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自己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4、不能挪要公司公款买卖股票。

5、不能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2003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10月21日,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第八十八条沿用了2003年版《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不过,新版《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一个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版《条例》一经发布,就引起热烈讨论,当时有很多人据此解读为,党政机关干部不能炒股。后来《人民日报》还专门做了解释。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会遭到处罚其实是有前置条件的,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换句话说,并不限制党员干部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所以,炒股还是可以的。

其实,党员干部炒股并不稀奇,国家禁止的是违规炒股或者变相搞商业经营。为此,中纪委还专门就特殊案例做过分析。

5月29日,中纪委网站刊登一篇题为《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的文行,作者是广东佛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

案情: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该“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廉洁纪律?

结论: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不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文章分析认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禁止有公职身份的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实际上就是经商办企业,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而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虽然意味着党员干部成了公司的股东,但并不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不能认定为经商办企业。

所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不能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能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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