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险管家金牌顾问:等待期内生病,保险白买了吗?

好险管家金牌顾问:等待期内生病,保险白买了吗?
2018年07月04日 15:08 金牌顾问

如标题描述,很多人刚买了保险,就在等待期内生了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那小管家这篇文章就来解答你的疑惑!

当你拿到合同条款时,请先找到“保险责任”这一条(多数情况在合同比较靠前的位置)。这是因为保险产品的核心就是保险责任,对消费者而言“保险责任”是最重要的内容,而尤为要紧的是“等待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

“等待期”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以《平安福重疾》为例,条款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举例:小王投保了《平安福重疾》,条款约定等待期90天。投保后一个月,小王被医院确诊患上了肝癌。肝癌属于该险种承保的重大疾病,但是医院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故保险公司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现今市场上各种“重疾险”产品对“等待期”有不同的约定,那么这对客户有什么影响呢?

保险业内大多数产品约定的“等待期”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180天(《平安福重疾》为90天),也有个别产品“等待期”时间较长,为1年。

除此之外,有些产品虽然没有约定等待期,但通过其他约定变相减轻等待期内的保险责任,以此达到同样的效果。

举例:某保险公司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虽然该产品并未约定等待期,但实际在这一年内,如果客户罹患重大疾病,获赔保险金微乎其微,肯定无法达到投保时预期的金额。

由此可见,“等待期”的长短直接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消费者能否获得投保时所期待的保障。

“等待期”设置的初衷是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出现,但若“等待期”时间过长却可能损害善意消费者的利益。常见的重大疾病中,如恶性肿瘤一类,病发前征兆不明显,病发后恶化速度很快。如设置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等待期会导致消费者投保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保险保障,疾病的风险依旧处于“裸奔”的状态。

不同保险,等待期有什么差异?

重疾险等待期,各家标准分析汇总

一.不同保险,等待期有什么差异?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目前重疾险、医疗险、定期寿险的设置都是有等待期的,并且对等待期出险的定义不同,我们分别来看:

1、重疾险

重疾险都设置有90天-180天的等待期,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同公司对等待期出险的态度不同,甚至可以说差异很大。

有的保险等待期出险合同会直接终止,而有的合同仍然有效,今天我们也会通过案例分析,把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汇总,让大家看个明白,了解得清清楚楚。

2、医疗险

一般医疗险都设置有30天的等待期,如果这几天不舒服,想买完保险再去治疗基本是不行的,因为有30天的等待期。

医疗险如果等待期出险是免责的,就是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只要等待期确诊就不能获得补偿,那怕等待期结束后再治疗也不行。另外以尊享e生等为代表的百万医疗险,只是第一年有等待期,续保是没有等待期的。

3、定期寿险

对于定期寿险目前有90天-180天的等待期,如果这个时间内疾病身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是不受限制。

4、意外险

意外险没有等待期,但是要注意一下生效日期,绝大多数意外险都是次日零点生效,不过小管家也见过几天后生效的意外险,大家在挑选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

二.重疾险等待期,各家标准分析汇总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通过各个角度为大家讲解如何去挑选重疾险,比如从豁免条款、绿色就医通道、保障等去对比。我们希望大家能简单快速地了解保险,选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不同保险公司对重疾险等待期出险,处理方式差异很大,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情况1:等待期内出险,合同结束,返还保费

这种情况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毕竟买了重疾险还没有熬过等待期,如果发生重疾或轻症,保险公司会解除合同,退钱给我们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里要说下如果解除合同绝大部分产品是退还保费,但目前平安福2017、平安安鑫保等产品,在等待期内出险是返还现金价值。我们知道保险的现金价值同所交的保费要少很多,这点虽然能够尽比较大可能地去规避逆选择的风险,但是对于投保人来讲还是很不友好,希望后续能够加以改进。

情况2:罹患轻症合同继续,罹患重疾合同结束

除了上面的情况,还有保险公司规定,如果罹患轻症虽然不赔钱但是合同还是会继续有效。但如果等待期得了重疾,那么返还所交的保费,合同结束。

这种处理方式相对于情况1的好一点,毕竟罹患轻症后重疾的保障还在,如果这个时候解除合同,那么后续的重疾基本很难买到保险,所以情况2是不错的情况。

情况3:等待期内出险,不承担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目前有的公司产品条款中,没有对等待期内发生重疾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小管家找了如下的例子: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类产品只有等待期后明确的说明,但是合同中没有确切写明等待期出险合同是否结束。根据保险法的第十三条,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一般司法仲裁会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结论。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小管家遇到的案例是合同继续有效,但已患的轻症/重疾不承担赔付责任,其余的病种和保障不变。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是对投保人最有利的,毕竟保障还在。

上面就是小管家针对等待期出险情况的汇总,我们可以看到各家的条款定义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肯定是等待期越短越好。大部分人顺利度过等待期并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是不排除有人会因为等待期出险,而导致无法顺利获得理赔。

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来看,还是有很多理赔是发生在投保后的1年内,所以只有趁身体健康的时候及时投保,才能有效避免等待期出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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