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家理律师助女方追回300万元

促使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家理律师助女方追回300万元
2023年11月24日 16:08 家理律师事务所

我国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擅自处分实为赠与财物,但受赠者往往辩称为支付劳动报酬,律师应综合运用法理、常理和证据,戳穿受赠者的谎言。

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女方向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家理指派丁婕律师办理该案。北京家理的丁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力地回击了第三者关于转账系其劳动报酬的主张,促使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帮助女方追回300万元钱款。

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丁婕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于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郭某与婚外异性佟某相识,此后郭某多次向佟某转款。2022年,于某以郭某和佟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主张郭某与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郭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佟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侵犯自己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佟某应当立即返还受赠财产。

二、办案经过

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从2014年至2022年,郭某向佟某转款共计403万元。佟某于2017年、2018年共向郭某转账25万元。2018年,佟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该银行向郭某发放75万元循环贷款。2019年,该笔贷款已经结清,本息共计78万元。2019年,该银行向郭某嫂子发放贷款75万元,佟某主张该笔贷款系由郭某操作、使用和偿还,尚未还清。

庭审中,郭某与佟某均承认双方存在婚外情关系。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郭某主张系支付给佟某的生活费用,佟某主张包括工作报酬及两笔大额贷款。佟某表示自己在原告公司工作多年,主要业务是销售和公关。为了证明相关款项系其工作报酬的主张,佟某提交了2015年9月至2022年7月的社保记录。对此,于某与郭某均表示,佟某并不在公司实际工作。于某主张佟某只是社保挂靠在公司,郭某主张自己给佟某上社保是为了佟某以后有医疗保险。

佟某提交了加盖某公司公章及郭某签字的职业及收入证明,载明佟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工作三年,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年收入为6万元。对此,郭某主张开具该证明是为了给佟某在河北买房办户口。佟某主张其主要工作就是维护与郭某公司客户钱某的关系,天天陪钱某吃饭、打牌,并促成了几个项目,为公司创造了至少1000万元的利润。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某并未提交与相关公司的劳动合同,主张其主要工作是维护与钱某的关系,但所述内容显然并非正常工作,相关款项也系由郭某个人账户支付,加之佟某与郭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佟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向其支付的款项系所谓的工作报酬。佟某主张郭某及其嫂子以佟某名义向银行借款,其中银行向郭某嫂子发放的75万元贷款,无法确认系由郭某直接偿还且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予处理,佟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郭某支付佟某的款项中,除郭某自行使用的贷款本息78万元外,其余款项,佟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相应对价,应当认定为郭某对佟某的赠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郭某账户的钱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于某的利益,应属无效。于某作为款项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佟某返还,返还金额在扣除佟某向郭某转账的25万元后,共计300万元。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郭某与佟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佟某向于某返还300万元;佟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返还钱款,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家理律说

我国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除日常家事范围内事务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不仅属于恶意串通,还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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