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恒久公告因下属子公司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利润,在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三名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余荣清或将被处1000万元罚款。同日,ST恒久还因存在四大信披违规行为,公司及三名责任人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摄图网
涉嫌虚构收入、利润,实控人将遭罚款1000万
2024年12月27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恒久;证券代码:002808.SZ)公告称,公司及三名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据告知书,2019年11月,ST恒久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将其并表。
为了完成本次收购的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超互信息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
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超互信息等5家供应商的配合,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成本。
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ST恒久披露的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以及2021年半年报都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都为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收、利润总额的4.43%和47.48%;2020年,虚增营收及利润总额分别为1.86亿元和3860.43万元,占当期营收及利润总额之比分别为38.14%和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都为1754.72万元,占当期营收和利润总额之比分别为11.86%和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和虚减利润总额都为1348.74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比分别为6.07%和7.49%。
此外,ST恒久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但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了解其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公司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但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财务造假行为,在明知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涉及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情况下,仍未及时识别、阻止信披违法行为发生。上述三人都未能勤勉尽责,是ST恒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ST恒久、余荣清、林章威和冯芬兰予以警告,并将分别处以8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和3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余荣清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将被处罚款400万元,以实控人身份将被处罚款600万元。
涉嫌四项违规,又收警示函
同日,ST恒久公告称,公司于12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该警示函,ST恒久存在以下四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ST恒久未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为ST恒久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的参股公司。2022年9月14日,恒久丰德将对外投资款1000万元转至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泰富),由其代转宁波红隼;10月10日,深圳万泰富将其中300万元转付宁波红隼,剩余700万元存放于深圳万泰富账户中。公司对此未执行论证、决策、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恒久存在光导鼓外销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问题,具体为外销业务流程业务与财务端数据无法匹配,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ST恒久因存在内部交易,部分存货未按照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和实际生产成本测算存货跌价准备,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内部交易中存货相关财务核算不规范。
此外,ST恒久还存在关联交易未披露的问题。2022年6月21日,实控人余荣清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1250万元至其控股的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荣盛),恒久荣盛于6月30日归还上述资金,但公司对该项关联交易既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也未尽信息披露义务。
因余荣清、时任董秘洪涛和冯芬兰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证监局对ST恒久和这三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