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存虚假记载、信披不及时,*ST宁科遭处罚

年报存虚假记载、信披不及时,*ST宁科遭处罚
2025年04月07日 16:54 金色光-投资有道

近日,*ST宁科公告因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提供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披义务等问题,被宁夏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分别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并认定公司实控人虞建明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来源:摄图网

*ST宁科因财务造假、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遭行政处罚

2025年4月4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宁科;证券代码:600165.SH)公告公司和实控人虞建明于4月3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2号)。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ST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和46.59%,导致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ST宁科实控人虞建明,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时任*ST宁科董事长、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黄海粟,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时任公司和中科新材总经理陈瑞,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ST宁科财务总监董春香,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这4名责任人都是对*ST宁科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范昌盛,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在公司2022年年报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郑杰、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分别具体组织、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上述3名责任人都是*ST宁科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ST宁科还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违法行为。

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亿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但上市公司直到2024年9月26日才披露上述重大债务信息。

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但*ST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才披露上述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信息。

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吴江明、公司财务总监董春香、时任公司董秘张宝林,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时任上市公司和中科新材总经理陈瑞,知悉重大债务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4名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都是对*ST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宁夏证监局对*ST宁科、虞建明、黄海粟、陈瑞、董春香、郑杰、韩昆山、范昌盛、吴江明、张宝林都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金额从30万元至550万元不等的罚款。

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控人,组织、指使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被宁夏证监局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

又因提供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披义务被出具警示函

同日,*ST宁科披露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书(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

据该决定书,2022年1月25日,*ST宁科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持有中科新材49%的股权做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不超过4.87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2022年1月26日完成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就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2022年年报中也未披露,直到2024年12月7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

董事长(代行董秘)胡春海、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由此宁夏证监局决定对*ST宁科、黄海粟、吴江明、胡春海、陈瑞、祝灿庭、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还遭上交所纪律处分

2025年4月2日,因上述宁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官网对*ST宁科及11名相关责任人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71号)。

因上述*ST宁科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和提供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三大问题,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虞建明、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郑杰、黄海粟、吴江明、陈瑞、董春香、张宝林、范昌盛、韩昆山予以公开谴责,对胡春海、祝灿庭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虞建明6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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