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购ETF减持遭遇窗口指导 减持规则亟待完善修订

换购ETF减持遭遇窗口指导 减持规则亟待完善修订
2019年11月12日 18:37 红刊财经

红刊财经   韩平

编辑          张桔

上周,四维图新(002405.SZ)的高管们成为A股第一家取消以换购ETF方式减持股票的股东。此前,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疯狂以换购ETF的方式绕过监管规定,给广大以现金认购ETF的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引发了监管层的注意。

上周的消息显示,监管层对部分基金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上市公司以股换购ETF份额的规模,不可超过该标的在指数中的权重,而且大额换购需要上报相关机构批准。

超额换购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10月底,几家基金公司发行的部分新ETF公布的净值令人吃惊:才刚刚成立一个月左右时间,在市场表现基本平稳的情况下,这些新基金出现6%左右的净值跌幅!随后,证监会就此问题对上述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对其它正在发行ETF基金的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

这一窗口指导的具体要求,实际上也表明了上述基金刚一成立便净值大跌的主要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用所持有的股票大量换购ETF,导致相关股票超过上述基金按指数配置的权重,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大量抛售这部分股票以保证基金对指数的正确复制,但结果就是引发基金净值大幅下跌。

事实上,从去年10月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的大股东通过换购ETF成功实现高位减持以来,这一减持新路径便成为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谋共赢”的最佳方式——大股东实现了高位减持,基金公司新产品发行不用再担心成立的规模数字难看!这导致仅今年以来,大股东公布换购ETF计划的公司就接近50家,对应的换购金额超过200亿元;一时之间,股民们也对ETF倍加关注!

现行减持规则存在多处不足

目前证监会对核心股东的减持规则是2017年5月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这份规则虽然针对之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在减持的定义上。这份规则是按减持方式来定义减持概念的,这就导致了核心股东通过换购ETF的减持方式未被列入到管理规定中。

其次是减持时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造成市场恐慌。即大股东只要提前15天发布减持公告,15天后的半年内便可以顺利减持,根本无需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最新说明,这也导致投资者担心大股东有可能提前获悉利空消息跑路。

再次则是减持数量过大,每三个月内减持的数量是总股本的1%。由于不少公司同时发行A股与H股,总股本的体量着实可观,从而导致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也较大。

此外,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普遍估值过高的情况下,没有将减持与业绩挂钩,导致核心股东往往可以在泡沫最大时成功套现,让广大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高位站岗”。

减持规则应作出全面调整

针对种种漏洞,笔者认为,以下的举措势在必行:首先应当明确与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负有责任的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高管董事,以及持股在5%以上的核心股东,不论以何种方式减少了自己名下的股票数量,均应列为减持,纳入相关减持规定所管理的范围。

其次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上述股东减持前,公司应发布经审计的、最新的经营成果报告,并由董事会对未来半年的经营情况做出展望与说明,此举可以让广大投资者自行判断核心股东的减持是否与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相关。

再次是进一步缩减减持数量。由每3个月可以减持总股本的1%,改为A股核心股东每3个月可以减持不超过A股流通股的1%;同时参考市场的承受能力安排减持数量,每3个月的减持量还不能超过此前6个季度的季平均交易量。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减持要与融资项目进展与盈利水平挂钩。现存法规最大不足之处是对减持按持有时间一刀切。因为亏损了可以重组,股价反而可以获得额外的炒作,带来更高的回报。因此,解除禁售的时间点应当改为所有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即核心股东只有在公司完成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开始实现预期产能时,才能开始减持。如果项目需要调整,那么也要等调整后的项目完成并达到承诺的生产能力时才可以减持。

同时,减持的数量也应当与业绩挂钩。如果只完成预测业绩的60%,那么未来一年内,每3个月内最多只能减持同类流通股的0.6%,6个季度的平均成交量也同样打6折计算。而如果超出60%,则可以减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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