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享福也要共担责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享福也要共担责
2019年12月12日 19:38 红刊财经

红刊财经   黄湘源

编辑          刘增禄

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立案调查还没出结论,其合伙人已经跑了一半。此事引起人们的关注很正常,但瑞华版“树上还有几只鸟”的质疑者却把矛头对准了证监会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其承接证券业务的做法。理由看起来似乎很环保,可如果瑞华所并非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鸟,反而是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害群之马,对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非但不查处还要加以保护,未免会让人觉得更不可思议。

涉嫌造假就应施之重罚

国内只有约40家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所则是其中排名居前的大所。但在证监会的监管记录上,瑞华所却劣迹累累,对于其屡罚仍敢于屡犯的“壮举”,无非是因为在目前法不到位的条件下,再怎么罚也不过触及皮毛,即使是上述备受质疑的暂停接受证券业务资格,一次暂停也不过数月时间,虽短时间会造成相关业务量的迅速减少,但只要证券业务资格得以恢复,很快就能通过恶补的业务扩张使其损失得到弥补。

再者,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这块招牌,业务人员人脉再广也无法承接证券业务。处罚方式如果按上述意见所主张的“对师不对所”,则意味着对证券业务审计将沦为一种粗放性的个体承保经营方式的认可。假如证券业务承接“对所不对师”,出了问题接受处罚却要求“对师不对所”,如此利益与责任不对称的主张一旦付诸实施,则作为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将毫无公平良序可言。从维护资本市场整体质量和基本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有违证券业务特许经营原则且涉嫌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虚假披露助纣为虐的瑞华所及其同类,与其“对师不对所”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如施之以重手,直接取消其承接证券业务的资格,若非如此则根本不足以惩前毖后、永绝后患。

目前发生在瑞华所的人员流失现象,与其承接证券业务资格的暂停固然存在关系,同时与合伙制本身在人员管理机制上的松散性也是分不开的,合伙人机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证券业务的能力是靠合伙人的人脉资源累积而来,合伙人都是冲着利益走到了一起,当下大难临头各自飞也不足为奇。如果事务所不珍惜自己的品牌形象,证券业务承接资格的暂停难免会使得靠品牌效应而聚集到一起的合伙人人心涣散。

会计师事务所并非要以大为美

其实,既然称之为合伙人,就不该只有福同享,而不有难同当。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最近,财政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发布责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承接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该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质量主管合伙人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离职、办理退休或转所手续。此外,正在修订的《会计法》草案在要求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适当分类的同时,也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这不仅提高了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也体现了对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非得以大为美、以大取胜,在笔者看来,非常值得商榷。像瑞华所这样既不注重内部控制也无法保证业务质量的盲目扩张和野蛮生长,显然是不可取的。扩张越快,不可控的隐患就有可能越多,相反,越是懂得量力而行和有所节制的适可而止,才有可能更可靠也更有效地以质取胜。这或许也正是美国多年前就规定企业所聘从事证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五年轮换一次的道理所在。瑞华所在康得新一干就是八年,这不但不利于其对企业所存在的问题保持敏锐的职业怀疑,反而很容易因失之于过多的熟视无睹而养成致命的审计惰性。因此,换所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坏事,在某种意义上反而有可能是好事。至少将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重新看清以质量胜数量的主流发展方向。换所对审计者职业审视本能的有效激醒,对于消除相关企业对审计保护伞机制的一切不切实际的依赖心理,提高按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规范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的自觉性,也是更为有利的。

(本文已刊发于12月7日的《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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