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约束条件再升级,基民、公司、基金经理有望利益一致

离职约束条件再升级,基民、公司、基金经理有望利益一致
2023年12月08日 21:06 红刊财经

本刊特约 | 李梦一

基金经理跳槽导致旧产品业绩一落千丈的例子不胜枚举,监管层新规延长静默期时间增加跳槽成本,未来基民、基金经理、基金公司有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舟共济。 

近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围绕进一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的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提出修改和完善,新规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基金经理离职的约束性条件再升级。

静默期大幅延长

明星基金经理需评估离职影响

2009年,证监会颁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在公募规模快速扩容的背景下,监管也在持续完善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的相关规定,不仅对封闭期离职的情况设立新规,“公奔公”“公奔私”的静默期也在逐渐延长。2022年2月,“公奔公”静默期延长至6个月;5月,监管层对“公奔私”也做出了单独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而近期我们也看到,许多半年多之前离职的基金经理,陆续挂名老产品或者成立新产品。比较近的例子是冯汉杰,他于今年3月底卸任中加转型动力,并在11月初正式挂帅广发主题领先。而从基金的净值走势来看,目前该基金较指数波动较小,可能的情况是产品按中加转型动力2022年一贯的中仓位配置进行了调整。再往前看,从诺安离职的蔡宇滨也在7个月后挂帅了招商安益和招商品质生活两只基金。 

就本次新规对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的影响分析,此前监管规定的静默期都是6个月。新规一出,静默期从6个月涨至2年。对于明星基金经理而言,卸任往往是跳槽的前兆,目前管理着长封闭期产品的明星基金经理是受新规影响最大的团体。 

以冯明远为例,此前市场中流传其离职的消息不断,11月他也相继卸任了信澳科技创新一年定开、信澳星奕两只产品,目前在任的产品仅有信澳新能源产业等四只。其总体风格是科技猎手以及持股极度分散,较高的持股数量和换手率是以高强度调研为支撑;他的特征也是市场中较为稀缺的,公司也借着他的“金字招牌”持续发行新产品,巅峰时他的管理规模撑起了公司的半边天。 

而他本人的投资框架在过去两年也遭遇到不小挑战:虽然在2021年全面转向新能源领域后的当年显著带动了组合表现,但是随着新能源领域的市场环境变化,2022年以及2023年的产品成绩均受到一定影响。市场上对他的持续卸任有两种解读:一是在公募行业去明星化的趋势下,“减负”也是让其专注于研究与投资;二是离职传闻并非空穴来风。不过,目前他已卸任所有带有硬封闭期的产品,在管产品中仅有一只信澳智选三年持有期带有“封闭”属性,持有期型基金是否算封闭式基金就是本次新规尚需明确之处。 

封闭基金规则尚待明晰

新基金发行格局或有变化

封闭式基金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尤其从产品运作的角度审视时,此类基金的特征在于设有明确的锁定期。然而,除了定期开放式基金,近年来涌现了一系列带有锁定期的基金产品,如上文提到的信澳智选三年持有期,这类产品在不同时间段均接受客户购买,在分类中通常认为是开放式基金。 

但是按照实际情况,2022年初认购信澳智选三年的基民,目前仍处在封闭阶段,基金成立至今也有26.30%的浮亏,基金经理离职实际也会对这些仍在持有期的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 

另外,封闭式基金能够涵盖的范围较大,势必有些不合理的案例出现。例如,长安基金江山的离职时间正好是新规实施日11月24日,管理的产品中有一只属6个月定开,如果被管理层定为违规,则需要两年静默期才能重新注册成为公募基金经理。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公募的封闭式基金大多会持续运营,6个月的封闭期对于权益型基金来说并不算长,并且如果基金经理已经经历了多个运作周期,那么完全按照新规执行静默期是否过于严格?又比如,若一名基金经理管理的两只定开基金的封闭期出现重叠,那么当他选择离职时,必然有一只基金可能处于封闭期。以上问题反映了基金业内对于封闭期规则的解读与适用的不确定性,这些可能都会在实操层面或者出台新的监管文件时被修正。 

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问题揭示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不均衡问题。从收益角度看,基金公司是发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受益者,因为稳定的规模带来了稳定的管理费,形成对基金公司有利的商业模式。然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之间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离职决定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引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充分的研究支持、被公司边缘化、职场内部的人际问题、与公司战略或个人理念不匹配、薪酬问题等,这些常常成为触发基金经理离职的关键因素。但是作为基金公司最大的财富,基金公司后续发行产品时可能也需要平衡基金经理感受和投资者利益,对于长封闭期产品的发行可能会更趋谨慎。 

封闭期在设置之初是为了解决“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问题,“帮助基民避免追涨杀跌”也是从基金公司“持有期”产品大规模上新时流行的宣传口径。但在本轮回调中,投资者却是被封闭期伤得最深,若基金经理在封闭期内离职,对持有人而言难逃虚假营销之嫌。希望在新规约束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能够和基民真正站在一起! 

(本文已刊发于12月2日《证券市场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立场。本文提及基金仅做举例,不做买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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