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多地挪用农村学生营养餐补助”涉嫌罪名

律师谈“多地挪用农村学生营养餐补助”涉嫌罪名
2024年07月01日 18:35 时光倒流二十年

来源:法度Law

在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2021年至2023年8月,66个县挪用了19.51亿元的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地方债务和其他支出。

上述工作报告提到,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审计方面,国务院重点审计了13省159县2021年至2023年8月补助资金231.37亿元,占抽审县同期补助总金额的91%。

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较为混乱。有的被直接挪用,66县将19.51亿元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基层“三保”等支出。

有的被变相挤占,41县和1533所学校等通过压低供餐标准、虚构采购业务等变相截留挤占2.7亿元。

有的被串通套取,5县教育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合谋,通过供应商分红、捐赠等方式套取4216.02万元,用于发放福利等。

二是部分供餐单位违规经营。147家供应商和部分学校食堂等供餐单位违规经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餐。

三是餐食采购招标和供餐监管等不够规范严格。25县通过违规直接指定、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方式,确定52家供应商向2605所学校供餐。78户企业或个人通过违规借用资质、伪造资料、围标串标等方式,中标35县的101个营养餐项目。监管权力寻租,相关监管部门和77所学校的工作人员,在供餐监管等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利益。

报告还提到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要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纠正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视为单位行为而忽视追究个人责任的倾向,对财经纪律严重松弛、问题相对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曝光一批,形成强大震慑,避免破窗效应。

审计署表示,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整改。审计署将持续跟踪督促,年底前报告全面整改情况。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数据,涉事单位或个人涉嫌哪些违法违纪行为?又该怎么依法问责?今天“法度Law”对话了两位政法系统出身的资深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挪用农村学生营养餐补助,应承担什么责任?

前检察官、现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这涉嫌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滥用职权的问题,即将农村学生营养餐擅自偿还政府债务等,同时也是一个挪用公款作为它用的行为。两个行为首先肯定是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或许可以适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两项。

同时,滥用职权罪只能是个人犯罪,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也只能追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人的刑事责任。

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个人,而且需要谋取个人的利益,所以假如挪用公款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只能算是违纪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前经侦民警、现北京浩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利勇律师向“法度law”分析了可能存在的三种法律后果。

资金一般都是专款专用,挪用专项资金违背了专项资金的专用性,扰乱了财经管理秩序。

按照披露信息,“偿还政府债务、基层“三保”等支出仍然是挪作该单位使用,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专款专用制度,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国,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是挪用公款罪。如果是将专项资金挪用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都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

三是其他犯罪。如果自己或与他人串通,用欺骗手段套取专项资金,私分占为己有,则可能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延伸审计或进一步披露,这些专项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三保’等支出,相对于直接挪用,变相挤占、串通套用后果更为严重。毕竟‘借了’原则上还是要还,但挤占、套用了可真就没了。”

如果经审计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绝不能遮遮掩掩,属于违纪的该追究追究;构成犯罪的,要决不护短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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