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问题梳理

【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问题梳理
2018年01月24日 13:30 企鹅宝金融资

来源:康大恒远资本王蕊证券律师团队

基金管理人登记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虽然基金业协会对于管理人登记中常见的一些问题通过问答或者指引的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是现实中还时由很多问题仍然没有特别明确的答复,尤其在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准备工作时,仍然存在较多模糊不清的地带,小编基于实战经验对于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现在将工作中遇到的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有更好的回答也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一问

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为:企业资产重组策划与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是否符合协会的要求?

答: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经营原则,其中的企业资产重组策划与咨询、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兴办实业等经营范围的表述违背了协会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及不得从事与投资基金(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的要求,建议进行整改。现实中,对于经营范围中仅有“及相关咨询业务”的,如管理人申请的业务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则在申报中暂未遇到障碍。

二问

如果申请管理的是证券投资基金,营业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要工商变更掉?

答: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而且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但是由于现阶段各地工商部门的限制,变更经营范围较为困难,企业可以作出承诺,在工商部门允许变更后,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这样也能满足协会的要求。

三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范围是否按照公司法要求的高管?

答:协会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有明确要求,即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问

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能否在其他企业兼任或者从事投资业务岗位?

答: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并签订利益冲突承诺函,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但是如沟通一员工在不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应按其主要服务的某个机构填报,且只能填报一次。

但是风控负责人基于专业性的考虑最好是专职。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专职,应当出具《承诺函》,保证能够尽职尽责的完成风控职责,这样在之前的情况下协会一般能够给予通过。但自8月30日之后,协会新增管理人600多家,其目前的管理人通过又有收紧之势,建议大家尽量按照最规范的标准来——即尽可能专职工作。

五问

公司是否需要确定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公司确定实际控制人,但是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来看反馈普遍较多,根据我们之前的经验,协会倾向于公司能够明确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注意: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问

实际控制人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公司制基金管理人,认定标准应当以“持股比例+实际影响力”两个因素共同确定,一般来说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影响越高,越能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于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一般是以普通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但在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会议有特殊约定时,应当特殊对待。

七问

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纳是否可以?

答:协会对于管理人实收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企业要满足基本运营所需要的资本金;对于实缴注册资本为低于25%的,会在系统中作出分类公示。若无实缴的注册资本法律意见书被打回的可能性比较大。

实缴注册资本代缴的,应当在入资凭证中注明“代缴注册资本”,否则协会可能会认为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对法律意见书不予通过。

八问

重大事项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两个重大事项是否应单独出两份法律意见书?还是一份就可以?

答:可以出一份,但要分开备案。注意在网上申请变更的先后顺序,比如股东变更,需要转让方先申请其比例降低(此时各方比例之和不到100%),才能添加受让方的情况。

比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先通过其高管资格的认定,才能申请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等。

如不注意顺序,在最后才开始一并提交,会造成时间上的浪费。

九问

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何理解?

答:根据协会的解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平台等属于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

十问

主营业务不突出,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如何理解?

答:包括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等。

十一问

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备案过首只产品,以后备案产品是否还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答:协会保留要求提交的权利。以后可能会聘请中介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管理人进行抽查。

十二问

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

答:可以。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

但是律师应当对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能够满足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发表意见。而且新的系统需要实际经营地所在建筑物和公司前台的实地照片。

十三问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到什么程度?

答:说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即可。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投资类或者金融类的企业应当尽量完整的进行披露,对于关联方是否需要管理人登记,是否已经登记都需要披露,若需要登记而尚未登记的还需要对未登记理由进行说明。

十四问

刚改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什么时候出法律意见书做专项变更?

答:应该是在变更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而且只有这三种情况需要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五问

网络舆情调查应当做到哪些方面?

答:舆情调查是比较琐碎的核查内容,律师应当穷尽可以查询的网站和资源,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网上核查。对于企业确实存在负面消息的情况,律师尤其应当如实披露,并对是否影响公司开展业务进行说明。

总而言之,律师应当穷尽一切调查方法,保证自己底稿材料的完整齐备,同时也要保证所发表的意见都有底稿支撑,真实准确,切忌掩藏事实,虚假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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