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要点分析!

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要点分析!
2018年01月29日 15:01 企鹅宝金融资

引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就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提出了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此后,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十三)》,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律所及经办律师的尽调核查标准、基金从业资格获取方式、外商独资和合资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兼职、专业化经营等问题。

要点一

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

假设A公司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子公司。新公司名称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计划未来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

分析: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的要求,出于专业化管理的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同时,根据实务经验,基金管理人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应该体现实际业务范围。具体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可以包括“股权投资”;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不能是“股权投资”(除非本身是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要点二

管理人注销登记

某公司于2017年初成功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但由于该公司资源相对比较有限,在社会上名气不大,募集资金进展比较缓慢。公司听说6个月不备案产品,管理人资格就要被注销。该公司希望了解是否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设立,提交备案申请就可以保留资格?

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若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将会注销该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实务操作经验,“6个月内备案私募基金”应该以基金备案完成为准。考虑到基金业协会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补充反馈,在6个月内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并非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必然符合“6个月内备案私募基金”的要求。为防止登记机构错过备案时间节点,基金业协会一般会在6个月期限届满前30日发送邮件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个月内完成备案,并提示如未完成的就会被注销资格。

要点三

高管、员工及其全/兼职情况

某公司拟筹备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子公司招聘高管、员工的成本较高,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该公司计划从公司内部委派一些高管及员工到子公司工作,现向中基协咨询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员工配置的基本要求。

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管且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若其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说明其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对于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管,基金业协会将给予重点关注。

根据实务经验,高管的配置需要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必须配备全职的高管。“全职”一般指高管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并以管理人的名义为高管缴纳社保。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必须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就该公司的情况,公司可以委派内部高管到子公司进行兼职或全职,但子公司必须要有全职的高管。且该等委派需要从(1)子公司部门安排、业务规划等实际情况;(2)高管全/兼职行为本身的合理性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此外,法律意见书中还需要披露高管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况,公司需要注意子公司的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进行兼职。

就员工配置的基本要求,目前基金业协会未对员工人数提出具体要求,但律师一般会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员工人数是否能够满足管理人日常经营发表意见。具体人数应视各管理人部门设置、拟管理基金的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过往案例的经验,通常高管人数在3人以下、员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能会被基金业协会反馈人员不足。

要点四

实际控制人

某公司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该公司共有10名股东,每个股东持股10%。公司认为基于所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且股权比较分散,所以公司没有实质控制人。公司希望了解,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分析:

根据以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经验,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有实际控制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基金业协会认可从各种角度进行的论证,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公司各股东协商一致推选的机构/个人,或者在公司拥有实际话语权或决策权的机构/个人等。并且基金业协会接受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可以追溯到自然人、国有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此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以不仅限于一位主体,公司可以认定由若干人士共同控制。该公司虽然股权比例较分散,但是结合前述原则,一般是可以认定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

要点五

管理人买壳

某投资人打算进入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其对行业做了初步的研究和咨询,了解到新设管理公司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诸多严格要求,而且目前很多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投资类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了便利,该投资人定收购或控制一个已登记为管理人的公司,尔后开展私募业务。

分析:

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上述做法,属于典型的管理人“买壳”,引发管理人变更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在《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说明关联方、人员等方面的相应变化。基金业协会对于《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全部比照登记法律意见书来进行审核(口径统一)。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买壳卖壳的问题,因此,采取买卖壳操作将失去实际意义,基金业协会也不建议客户再采取这种操作,潜在纠纷风险大(比如壳公司可能存在收购方不知悉的负债或或有负债,或者壳公司在管产品有潜在问题等风险)。

要点六

合格投资者认定

A公司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首只基金除向一般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外,还准备接受员工对基金的少量跟投,初步的考虑:基金管理人在首只基金中跟投,同时7名高管及30名普通员工设立的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也进行跟投。

其中,员工持股平台由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设立的一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由7名高管及30多名管理人中的普通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具体的情况是,7名高管中,3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管理人名义缴纳社保;30名普通员工中,有13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管理人名义缴纳社保。

在跟投金额上,希望员工跟投的金额根据高管、员工级别高低确定不同的跟投起点和最高跟投额度,最低1万元起,最高100万元。希望了解,该等跟投计划的可行性。

律师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跟投其管理的基金时,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人。但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跟投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1)自然人员工直接跟投的,仅限管理人正式员工(以管理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员工作为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豁免100万出资及其他相关要求。因此,以上案例中,签署劳动合同且由管理公司缴纳社保的 3名高管以及13名普通员工可以作为合格投资人豁免100万出资及其他相关要求。其他高管和员工如在基金跟投,必须满足100万实缴出资及其他相关要求。

(2)根据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备案的审核反馈来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员工跟投平台在基金中跟投的,跟投平台本身要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即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同时要穿透核查到该员工跟投平台的所有合伙人(GP和LP)是否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员工持股平台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但由于基金备案时一般仅上传跟投平台对基金的认缴及实缴信息的相关资料,基金业协会会要求管理人对其他相关条件进行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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