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保险,勿踩“红线”!国华人寿被罚15万元

“朋友圈”卖保险,勿踩“红线”!国华人寿被罚15万元
2020年07月07日 16:49 钱涨贵

7月6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显示,青岛银保监局针对建设银行3家分支机构、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及国华人寿青岛分公司连发16张罚单,合计罚款210万元。其中,针对国华人寿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的罚单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

3家企业共收16张罚单

据银保监会监管函显示,建设银行3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175万元,另有3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分;长城人寿及3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9万元;国华人寿及1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6万元。

具体看来,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黄岛支行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此外,程军对建设银行青岛黄岛支行贷款资金被挪用一案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据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违规为房地产企业办理融资业务,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另有三名责任人遭到处罚,分别是:顾文涛对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违规为房地产企业办理融资业务一案承担责任,处以警告;李艳琴对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违规为房地产企业办理融资业务一案承担责任,处以警告;刘华对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违规为房地产企业办理融资业务一案承担责任,处以警告。

据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规定、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鲁杭艺对建设银行青岛四方支行贷款资金被挪用一案承担责任,处以警告。黄聪对建设银行青岛四方支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规定、贷款资金被挪用一案承担责任,处以警告。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78号)显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另有,郑晓东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承担责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王莉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承担责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孔令亭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承担责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此外,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0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违规违法具体事由为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被青岛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员工王涛对国华人寿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一案承担责任,员工王磊杰对国华人寿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承担责任,均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朋友圈宣传?可!误导销售?严禁!

目前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们最主要的社交工具之一,从宣传到销售,朋友圈已成为众多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传播保险理念,开展个人宣传的重要途径。但是夸张的话语、非专业的表述、借助热点吸引眼球等宣传方式,让这样的宣传时常偏离正常轨道。而国华人寿正是因朋友圈误导销售遭到处罚。

实际上,朋友圈早已不再是监管空白区,营销员的言行,正在经历更严格的规范。2018年,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2019年1月银保监会还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就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进行提示。银保监会还明确指出了三类误导行为分别是:饥饿营销类、夸大收益类、曲解条款类。其中,饥饿营销类包括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夸大收益类包括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曲解条款类包括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2019年12月底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也明确提出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规定,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然而,监管条例频出,险企违规行为却屡禁不止。

2019年,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学军于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时任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学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对董学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湖北银保监局公布对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的相关处罚,其中就指出部分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等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上述人员被湖北银保监局进行处罚。

需要留意的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保险消费者也要注意自我保护。

2019年,银保监会曾就此提示消费者,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同时,银保监会建议消费者若遇前文所述的类似情况,请勿轻信,更不要转发;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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