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锐评丨保险刚兑,短期内打破的概率不大

保契锐评丨保险刚兑,短期内打破的概率不大
2024年03月25日 20:09 保契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近日,《保险法》修订拟打破保险“刚兑”的消息引发业内外普遍关注。

在此之前,保险业经历了高速增长的20年,在2015年修法时,行业正值巅峰,对后续的潜在风险或存在预判不足的情形,而遵循《保险法》的立法逻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在充分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的同时稍作调整,比如,《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于“问题公司”的保单权益保障设定了救助上限,以寿险公司为例: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当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但现实中,从此前几家被接管机构的常规操作看,其为保障市场的稳定性,通常采取全额兑付的做法。而这一做法也成为后续市场中所传言的保险产品“刚兑”的最好背书。

刚兑通常用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给付场景,从本质看,保险产品的“刚兑”表述并不准确,毕竟,即便在万能、年金、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领域,其产品亦以保障为基础,尽管存在本末倒置的情形,但任何一款产品中的保障属性始终是存在的。

而近年来被作为“储蓄型”“理财型”典型代表的增额终身寿险,其本身的保障属性亦非常明显,只是缴费期完成后,退保时的现金价值的增速趋向于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

如果说,“储蓄型”或“理财型”保险产品的刚兑被打破时,打破的仅仅是“收益”,或许立法层面并不会是多大的障碍,但保险保障基金对于“问题机构”的救助却明确为“保单利益”。

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保单利益不仅包括“理财/储蓄收益”,还包括保险保障本身,整体称之为“保单利益”。换言之,如果此次《保险法》修订延续《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思路且不设定上限,则未来所有“问题公司”保单的利益都将成为可变利益。

但就保险业承担的社会功能以及此前理财产品破除“刚兑”的初衷,未来可变的大概率是“理财/储蓄收益”部分,而纯保障部分的利益或将不会被打破。

当然,进一步看,如保险“刚兑”被打破且可完成立法上的保障,对“问题公司”的消费者而言肯定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又将带来两个维度的负面效应。

一是,现有保单持有人基于预期的挤兑,作为保单持有人,其投保“问题公司”产品的初衷大多是“问题公司”的“产品收益高”,但一旦出现不确定性,基于避险的本能,短期内可能出现集中退保的问题。

二是“问题公司”的可持续性问题,一旦修法通过,被贴上“问题公司”标签的公司保单销售或将陷入僵局,但对于依靠持续稳定现金流生存的寿险公司而言,新单保费下滑也就意味着可持续性出现问题。

据媒体梳理报道,目前92家寿险公司中,已有16家未按时披露偿付能力数据或评级报告,这意味着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已被列入“问题公司”的名单。再加之虽正常披露,但在公司治理维度已出现久拖不决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公司,这一数量或许更大。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保险“刚兑”可在法律层面被打破,对行业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在保险保障基金占有资金短期内无法退出的当下,对于潜在的这些风险如何处置,自然需要衡量多种因素。(当然,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条件,否则不具备变更的基础,但从此前行业内问题公司的处理经验看,除个别公司采用了单纯“更名”的方式,大部分采取的是整体受让,而“受让”则意味着原公司仍存续,只是会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在此基础上,受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商定变更合同内容,也就具有了法律基础。)

从这个角度看,保险的“刚兑”,短期内打破的概率或许不大,但一如开篇所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保险,没有理由可以超脱于所有金融行业而独享政策红利。

总有人要为前人犯下的错误买单,一如今天的监管;与之对应的则是,有些人终归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买单,比如,曾经以及当下正在为金融反腐而战战兢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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