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华盛昌董事长非婚生子的副董事长 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吗?

与华盛昌董事长非婚生子的副董事长 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吗?
2020年05月25日 21:4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5日电(吴亦涵)5月25日,尽管华盛昌已经在前一日澄清表示董事长和其他女董事之间不存在坊间所传播的关联关系,但是公司的股价仍然遭到重挫,截至收盘下跌8.26%,报63.30元/股。

5月25日华盛昌股价大跌 数据来源:Wind

  近日,深圳市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安扬的一篇投资笔记称,一家上市公司的四名女董事和男董事长均未结婚且都育有子女,女董事分管财务、采购等,并表示这种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特别罕见。

  该笔记发布后,其内容迅速被坊间与华盛昌对号入座。因华盛昌当前的非独立董事的性别构成恰好符合笔记描述内容,且公司在IPO招股书中曾披露称,董事长袁剑敏与副董事长车海霞生有一儿一女,不过二人“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如今,尽管侯安扬也表示“传闻只是听说,现在也挺不好意思”。但仍难以阻止华盛昌股价的下跌。而华盛昌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之间“非婚生子”的关系,也引发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讨论。

“非婚生子”关系是否该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事实上,在华盛昌上市之前,证监会就曾向华盛昌发去招股书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袁剑敏与车海霞是否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以及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当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回应表示,未认定二人为共同实控人,主要有五点原因:

  一是二人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双方均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二是发行人《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袁剑敏与车海霞共同控制发行人的安排;

  三是袁剑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85%,其所持股份比例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袁剑敏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起到重要作用;而车海霞未参与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提名;

  五是车海霞仅负责发行人的人事、行政事务,且持股比例仅为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表示,经核查,袁剑敏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起到重大作用,其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袁剑敏与车海霞双方按各自所持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在发行人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上并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认定袁剑敏与车海霞并非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充分、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根据其中的规定,除了因为签订协议以及存在经济关系等原因之外,投资者之间只有存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亲属才会被认定是互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而因为袁剑敏以及车海霞未曾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两人几乎没有可能因为配偶而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凡对中新经纬表示,双方未有婚姻关系却被认定为配偶的情况,只有当双方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不过双方是否是事实婚姻,需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看男方有没有与女方长期共同生活,对外界又以夫妻相称,这和他们之间有没有子女关系不大。此外,双方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的发生时间必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在那之后的同居行为已不被认定是事实婚姻。”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则对中新经纬表示,从目前的消息来看,并没有信息证明两人之间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将这种状态维持到现在,因此无法就现有的消息做出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的判断。

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最高将被罚款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也将被视为一致行动人。但是需要提到的是,即使投资者之间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情形,只要投资者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也将不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而据前文所述,早在华盛昌上市之前,袁剑敏与车海霞之间的“非婚生子”关系就已经被证监会所问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也已提出五点理由说明双方在发行人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上并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当时华盛昌当时已经提出了相反意见,而该意见也被监管层采纳。

  为何监管规定成为一致行动人就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李可书博士指出,法律对一致行动人做出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公司的控制权。大部分情况下,几个人一致行动可以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比如多人合伙创业时,一个人不能控制公司,两人联合起来就成为第一大股东等情况。

  “由于一致行动人的行为关乎公司的控制权和重要决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方便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作出相应投资判断,发挥外部监督功能,因此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及以上(5%)必须公开披露。”李可书说道。

  中新经纬发现,对于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行为的处罚,一般依照的是《证券法》中关于信披违规的相关条例,在《新证券法》颁布之前,罚款一般在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比如2017年,四川证监局就对金路集团实控人刘江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曾在2015年融资安排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却披露无一致行动人。

  如今,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监管层对于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以及金额进一步提升。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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