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满20年后不再享财政补贴

三部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满20年后不再享财政补贴
2020年10月20日 17:2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0日电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补充通知明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

  补充通知介绍,4号文明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现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

  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补贴标准上,补充通知称,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补充通知还强调,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时,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际容量进行申报。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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