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董事长刘正清短线交易获利134万元,被证监局罚款10万

汉森制药董事长刘正清短线交易获利134万元,被证监局罚款10万
2022年09月23日 20:3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9月23日电 (王玉玲)23日,汉森制药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总裁刘正清因涉嫌短线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称湖南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湖南证监局通报称,刘正清在2014年授意“胡某某”开立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来源为刘正清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银证转账转出资金转给刘正清银行账户和偿还借款,“胡某某”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也由刘正清保管。在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胡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由刘正清和“刘某某”两人共同操作。

  在实际获利上,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该账户共有28个交易日交易汉森制药股票,累计买入67.28万股,成交金额1137.99万元,累计卖出186.22万股,成交金额3195.73万元。

  湖南证监局表示,结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和询问笔录情况,认为刘正清是“胡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目前,刘正清通过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134.80万元已向汉森制药返还。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汉森制药2021年年报,刘正清生于1964年10月,中国国籍。曾任益阳制药厂车间主任、副厂长,湖南益阳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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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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