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生:家族股权传承问题给杉杉股份埋了“雷”

刘春生:家族股权传承问题给杉杉股份埋了“雷”
2023年03月29日 16:3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29日电 题:家族股权传承问题给杉杉股份埋了“雷”

  作者 刘春生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近日,百亿规模的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陷入股权“豪门争夺”。起因是浙商郑永刚心脏病逝世,其担任董事长的杉杉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郑永刚之子郑驹接棒担任董事长。然而,郑永刚遗孀周婷,也就是郑驹的继母却现身股东大会现场,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并称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此事一度惊动上交所。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虽然杉杉股份在披露上交所监管函后发布情况说明,称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并且,杉杉股份还对媒体回应称,目前郑驹与周婷两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并就未来平稳解决当前争议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然而目前对股份争夺的讨论仍然在发酵。

  杉杉股份争议核心在于实控权的争夺。对公司股份的继承与分配,本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循,为何此次杉杉股份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杉杉股份是上市公司,同时也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它遵循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制度规范,对于股份的划分有清晰规定。而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中,股份则涉及“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一旦混淆不清,就很容易产生股权争夺的戏码,甚至可能危害企业长期发展与根本利益。

  比如,真功夫曾经就出现过家族成员股权争夺等一系列纠纷。由于股权框架不清晰,导致风波不断、上市搁浅。这其实就反映了企业中,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里股权架构的一种不兼容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言,将是一个重大的隐患。

  要防范家族企业股权纷争,需要进行清晰的股权结构设计。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就该问题作出特别约定,以避免继承人与现有的其他股东或众多继承人之间出现矛盾。然而实际情况中公司关于股权继承的章程特殊设计并不多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很多家族企业能够长远的发展,依赖的是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在股权的继承与分配方面同样应该以制度或约定的方式加以规范。家族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应进行制度设计,对家庭财产和公司资产采取隔离风险措施。此外,如果家族企业有传承财富或选定适合领导家族企业实现战略目标领军人物的需求,便应从较长的时间前、从长远角度规划企业发展,设计符合需求的家族股东的盈利模式。这或需要相关法律人士协助企业(特别是上市的家族企业)规划细节。(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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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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