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陈兵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24年05月16日 14:5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16日电 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佳颖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一段时间以来,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大数据杀熟、刷单等不断涌现,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影响。针对这些现象,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旨在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保护各方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经营者提供具体竞争行为指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凸显实践导向、注重规制实效

  在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但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却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确保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仅是激发互联网经营主体经济活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大动力,并最终助力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发布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因应网络不正当竞争日益复杂化,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趋势。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其修订重点在于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新增或细化了互联网竞争行为。《规定》的发布紧密配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趋势,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为具体和精细的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加强了对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第二,强化平台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前,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方方面面影响人们的生活。然而,平台经营者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商业逐利本性会驱使其利用数据优势、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多重优势构筑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实施自我优待、数据不兼容、捆绑销售等行为,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进入和正常交易,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强化其在数字经济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大型平台的监管和规范。同时,督促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及时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通过对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平台经营者更好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定、健康的竞争环境。

第三,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数字化的加速推进的当下,竞争从传统的行业领域延伸到了互联网领域,在此背景之下,互联网领域企业竞争角逐的行为数量日益增多、类型逐渐多元、形式也变得更加隐蔽。种种限制其他经营者市场准入或制约竞争正常经营的行为,将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规定》的发布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存在密切联系,通过打破平台经济的行业壁垒、促进数据等新型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发展环境。

  《规定》通过坚持实践导向、注重规制效果,着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公平竞争制度。《规定》的发布凸显了立法与执法之间彼此交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数字经济发展大局。通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定和要求,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更有效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全面梳理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定》第九条明确对刷单、好评返现等互联网环境下所诞生的新型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确保相关主体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为。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商机和竞争优势,与此同时,这些技术手段也被用于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包括数据泄露、舆情操纵、虚假宣传等,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其第二章共有11条内容涉及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明确规定和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合理利用技术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精细化规制网络领域竞争行为。从法律实践来看,互联网专条规制效果有限,其分类处理并不周延,无法涵盖大多数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精准的规范,针对恶意干扰和恶意不兼容进行了重构,并增添更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明确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要件,赋予处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的客观性与精确性,有效覆盖不断发展变化的竞争行为手段。

第三,强调数据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资源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市场推广以及用户行为分析等方面,鉴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网络环境存在,其实行离不开数据作为媒介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是司法裁判的重点和难点。《规定》的内容彰显对数据的重视,在具体行为认定一章共有7处提及数据,突出了对数据使用的管理和规范。这一举措既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涉数据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和处理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企业使用数据提供规范指引,明确了数据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使用范围和界限,实现对数据要素的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多法协同治理

首先,着重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指出“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鉴于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其发展与健康直接影响着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这一规定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责任,将平台纳入互联网竞争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之中,有效缓解行政执法的压力,并且有利于提前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平台上的蔓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设立专家观察员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专家观察员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并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增强监督力度,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同时,专家观察员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促进法律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

最后,《规定》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有机衔接和互为支撑,实现多法协同治理。《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框架,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和行为范围,为有效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等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为《规定》中关于防止平台滥用数据优势等行为提供了参考,这一点也反映在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扩充规定上,譬如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规定》平台交易相关内容提供处理规范。此外,多法协同治理还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通过设置准据性规范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细化,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并做好协同设置。

  当然,随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类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新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类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不断涌现,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化,到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此时还是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到更聚焦数字产品和服务底层关键要素,譬如数据、算法、算力等的获取和使用,直至“要素+场景+技术”的生态系统的妨碍或破坏,即从数字经济发展早期的单个侵权行为针对的具体产品和服务,到数字经济发展中期的关键要素倾夺,直至中后期的整个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妨碍或破坏,其侵权行为的技术性、复杂性、系统性会更强,损害的现实性和显现度不那么明显,但是等到发现时已经难以恢复,损害程度巨大。为此,亟需提高监管层的科技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激励和落实多元共治,强化科技伦理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融合,注重科技治理、伦理治理及法律治理的三结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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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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