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V观财报|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2024年06月16日 15:0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16日电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被公开谴责,因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

来源:深交所网站

  深交所15日下发《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滨海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到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本所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及2023年9月5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一款、第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决定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滨海能源2024年一季报显示,王建林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4.87%。前两大股东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2.71%、5%。

  公开资料显示,滨海能源主营业务为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和各类书刊出版物、印刷品的生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印刷品、负极材料等。

  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长17.4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9.95万元,亏损同比收缩97.46%。(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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