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兆丰股份收两函:未按承诺现金分红

V观财报|兆丰股份收两函:未按承诺现金分红
2024年06月16日 18:4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16日电 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兆丰股份收到警示函、监管函。

  兆丰股份16日公告,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称,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兆丰股份提到,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16日,深交所同时向兆丰股份下发监管函。深交所表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股利分配政策”承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兆丰股份主营业务为各类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分离轴承等汽车轴承,以及商用车底盘系统零部件和新能源电动车桥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商用车底盘系统零部件和新能源电动车桥。

  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52亿元,同比增长11.64%;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4.84万元,同比增长5.21%。(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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