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3日电 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事项等,思美传媒控股股东及二股东等合计被罚500万元。
思美传媒3日晚公告,2024年11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朱明虬、任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8号,下称《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
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及《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共2份;朱明虬与四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及《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等9份协议。
其中,《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和《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年10月8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则甲方(朱明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朱明虬、四川旅投前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任丁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四川旅投收购思美传媒股权 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四川旅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据思美传媒2024年三季报,截至期末,四川旅投持有思美传媒17430262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02%;朱明虬持有公司3024176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企业官网介绍,思美传媒成立于2000年,于2014年1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当时中国第一家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民营广告公司。思美传媒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都设有分支机构,设有营销服务业务、影视内容业务、数字版权运营及服务三大核心业务板块。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思美传媒实现营收45.32亿元,同比增长9.54%;归母净利润亏损623.38万元,亏损同比扩大45.39%。(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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