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9日电 18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东尼电子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尼电子关联方湖州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服饰”)与认购方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卓融”)签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上交所指出,实际控制人与东尼电子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东尼电子未披露上述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吴月娟、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通报批评。
回溯公告显示,沈晓宇系沈新芳之子,吴月娟系沈新芳之外甥女,沈新芳、沈晓宇为一致行动人,为东尼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沈新芳、沈晓宇分别持有公司32.25%、16.65%的股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东尼电子始创于2008年,2017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专注于超微细合金线材、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它新材料的应用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医疗、太阳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半导体新材料五大领域。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东尼电子实现营业收入14.36亿元,同比增加5.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0.67万元,上年同期为-2.91亿元。
对于净利润减亏,东尼电子给出三点原因:一是存货跌价损失减少导致资产减值减少;二是消费电子业务、医疗业务毛利增加,导致整体毛利额同比增加;三是材料投入减少、折旧与摊销减少,导致研发费用下降。
二级市场上,东尼电子12月18日收涨1.45%报18.88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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