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7日电 题:日本汽车三巨头拟合并,反垄断监管会成拦路虎吗?
作者 叶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日本汽车制造商本田汽车公司和日产汽车公司在东京共同宣布,本田、日产和三菱汽车三方已签署谅解备忘录,本田与日产将正式开启合并谈判,三菱汽车公司将就参与合并事宜进行探讨。该合并计划引发全球广泛关注,如果合并顺利完成,这或将催生全球第三大汽车制造商。
然而,这样一笔横跨多个司法辖区的大型合并交易,却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各国反垄断机构的态度,或成为该合并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之一。
多司法辖区审查带来复杂关系
通常来说,和大众理解的企业仅受本国法律监管的常识不同,按照各国反垄断审查“长臂管辖”原则,大规模跨国企业合并,往往可能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监管,因此不仅要判断交易是否需要在本国境内进行反垄断申报,还需要判断是否需要在境外司法辖区进行申报。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因此需要设置反垄断申报审查制度,防止企业通过并购加强市场力量后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削弱市场竞争。具体而言,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问题包括:交易对相关市场结构、产品价格、产品供应、创新的影响等。
本田、日产和三菱这次的拟议交易规模较大,并且三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汽车制造领域业务广泛,业务之间关系复杂,可能包括横向的重叠关系,纵向上下游关系或者相邻业务。这种规模较大、业务关系复杂的交易通常会引发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在国际反垄断实践中,不同司法辖区的申报标准存在差异。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为例,我国与欧盟均采用营业额作为申报判断标准,而美国同时参考交易规模与交易方的营业额或资产规模这两个指标。
由于本田、日产和三菱均有跨国业务,并且规模较大,因此可能在多个司法辖区达到申报标准并需要进行申报,这将使此次交易的审查变得更加复杂。
首先,交易方需要在设计交易协议时考虑在多个司法辖区取得审批所需时间,从而避免在交割日前无法取得审批的情况。例如,欧盟的反垄断申报应充分考虑预申报阶段可能占用的时间,美国的反垄断申报也应妥善预备二次信息要求可能导致审查时间的延长。
其次,各国反垄断审查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因此负责申报的各团队需要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在避免重复收集材料的同时,保障向各国审查机构提交材料的一致性,以避免材料冲突影响审查的顺利进展乃至导致相应法律责任。
全球监管与行业重塑下的多重挑战
在全球经济动荡的背景下,各国监管标准的“松紧度”,也成为大规模跨国企业合并成败的重要变量之一。
例如,美国对外国企业在其市场投资并购和运营上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态度,尤其在涉及高科技领域时。虽然本田、日产和三菱主要集中于传统汽车制造,但随着电动车市场的重要性持续上升,技术竞争的敏感性已经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这意味着即便是传统制造业的并购,也可能会因其对技术创新的潜在影响而引发严格审查。而欧盟市场的竞争监管也需高度重视。欧盟对合并交易的反垄断审查通常更注重市场结构、欧盟统一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在此前的多个案例中,欧盟委员会多次要求企业作出重大让步,附加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业务或改变商业策略,以获得交易批准。
在这一复杂背景下,企业的合规准备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需要尽早评估多司法辖区的合并反垄断申报义务,确保合规流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企业还需在合并过程中关注非反垄断领域的潜在监管问题,例如外商投资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在美国和欧盟,涉及关键行业或关键技术的交易可能会面临额外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而这些审查通常会对交易时间表和商业策略产生显著影响。
从行业角度来看,这次合并还有可能对全球汽车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新集团一旦形成,将可能对其他竞争对手构成直接威胁,同时可能引发更多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或兼并来应对竞争压力。特别是在电动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这次合并可能加速全球技术和市场的重构。各国监管机构在审查这次合并时,也会考虑平衡“保护市场竞争”和“鼓励行业创新”之间的关系。
多管齐下破解合并审批难题
如果想要推动此次日本三大汽车巨头合并交易的顺利通过,或需要采取以下多项措施。
首先,日本三大汽车巨头在谈判和交易设计阶段,就应该充分考虑各司法辖区反垄断审查和其他必要的政府监管审查的影响,基于此协调和设计交易的时间线,建立适当的机制避免出现交换敏感信息、抢跑等合规问题,并充分考虑政府监管审查不顺利时的应对机制。
其次,三方应全面地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以便在申报过程中尽可能通过扎实的数据论证和竞争影响分析,消减监管机构对于合并交易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顾虑。
再者,如各国政府认为这个交易确实存在较为重大的竞争顾虑,三方也应及早考虑对策,是否可能通过设计救济措施,争取有利条件并早日取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汽车三巨头的本次交易,在反垄断监管下存在一种可能的后果,就是交易虽然获得了批准,但是需要向一些司法区域作出承诺附加条件,也就是所谓的救济措施。根据过往的实践,可以考虑的救济措施一是结构性的,比如主动剥离业务或资产;二是行为性的,例如在一段时期内承诺保持独立品牌运营、保持多样化的产品线、不得涨价、避免搭售产品等。
此外,还需关注技术创新的潜在影响。三家公司在电动车和氢能源技术领域各有优势,合并后是否会继续保持研发投入,抑或因资源整合导致创新放缓,这可能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另一重点。为此,企业可能需要考虑通过设立独立研发部门或承诺增加研发支出等措施来缓解监管机构的担忧。(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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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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