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最新上市审核动态发布 揭近期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三大问题

北交所最新上市审核动态发布 揭近期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三大问题
2025年01月08日 15: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月8日电 (丁丹)“V观财报”(微信号ID:VG-View)8日从业内获悉,北交所已于近日向业内下发了《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4期(总第12期)》,通报了北交所2024年的审核概况、自律监管实施概况,并进行了有关问题解答、监管案例通报等。

  审核动态还披露了北交所近期在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中主要发现的三大问题,包括保荐机构未对验收单的异常情形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对中小集成商客户覆盖不足、保荐机构对于发出商品的函证程序不审慎。

2024年公开发行募资超40亿

  审核动态显示,2024年1至12月,北交所受理66家企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24家,证监会注册通过20家,上市23家,终止审核77家,公开发行累计募资(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41.41 亿元。

  根据北交所统计,2020年4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621家企业申报公开发行并上市,已受理593家,4家待补正申请文件,23家撤回申报,1家不予受理;265家已完成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累计募资(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510.79亿元,发行市盈率中值为18.03倍,均值为20.54倍,累计265家已在北交所上市(现有262家,3家已转板);累计终止审核217家。

  就自律监管实施概况看,2024年1至12月,北交所针对6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3次、口头警示10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5次,涉及5家发行人、4家保荐机构,12名保荐代表人、10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020年4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交所针对44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24次、约见谈话4次、口头警示65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6次,涉及41家发行人、9家保荐机构,86名保荐代表人、2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针对43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记录43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涉及31家保荐机构。

披露近期保荐业务三大问题

  审核动态中,北交所还披露了近期在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中,主要发现的三大问题。

一是保荐机构未对验收单的异常情形进行充分核查。报告期内,某发行人约50%左右的收入来自需安装调试的项目,验收单是上述收入确认的核心单据,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第一,部分验收单仅有自然人签字,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情况的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15.66%、14.90%、4.35%。第二,对于项目是否含辅材,部分验收单内容与相应客户访谈记录不一致,报告期内某年度该情况涉及25家客户,合计确认收入金额约930万元,占比4.76%。第三,部分验收单与合同约定事项不匹配,如合同约定先验收、后付款,实际付款时间在验收时间之前。第四,部分应验收的项目,发行人以客户提供的送货单、到货交接单、到货签收单等模板单据代替验收单进行验收、确认收入。针对前述验收单的异常情形,保荐机构未取得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其他支持性证据,未审慎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

二是核查程序对中小集成商客户覆盖不足,部分终端销售穿透核查证据效力不足。报告期内,某发行人集成商客户数量较多,各年度均在400家以上,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第一,保荐机构某年度对中小集成商客户的函证家数较少,仅凭借发行人说明认定不存在异常客户,未制定异常客户核查标准,未确定异常客户名单,已开展的函证、细节测试程序未覆盖存在异常迹象的中小集成商。第二,部分终端销售穿透核查证据效力不足。问询回复显示,保荐机构通过核查中标文件或终端客户合同等方式,核查集成商客户终端销售的真实性。但督导组抽查发现,部分中标文件或合同难以证明集成商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如部分中标文件未显示中标人、部分合同与中标文件未能体现终端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等。

三是保荐机构对于发出商品的函证程序不审慎。某发行人报告期内发出商品期末余额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第一,发出商品函证内容与发行人进销存明细难以对应。发出商品各期期末的函证明细为品名和数量,与发行人的期末发出商品明细表及与客户对接的送货单品名、数量均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校验函证信息准确性。第二,披露的回函相符金额与底稿不一致。保荐机构披露的某年度末发出商品函证回函相符金额为2255.07万元,经调阅底稿,保荐机构函证控制表实际回函金额为1726.00万元,与披露金额差异529.07万元。第三,保荐机构未针对部分发出商品回函瑕疵开展进一步核查,直接将瑕疵回函认定为有效回函并列入回函相符金额。具体瑕疵包括部分回函无盖章仅有签字、部分回函章非公章或财务章、同一客户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回函签章不一致等。第四,部分函证替代测试效力不足。保荐机构针对发出商品函证的替代程序,主要为检查送货单、物流单和验收单。但送货单为发行人自制单据,无送货人、签收人签字,无落款日期,且个别送货单未体现客户信息;部分验收单无产品明细,与送货单无法一一对应;个别验收单仅有收货人签字,验收人签字处空白。

  在监管案例通报中,北交所通报了一起部分业务收入按总额法列报错误的案例。某供应商既是发行人B公司的OEM代工厂又是其销售服务商,实际业务开展中,存在该供应商既帮助B公司获取相关订单又为同一订单提供OEM代工的情况。对于前述业务,B公司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列报,在审期间,B公司将该业务更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列报。上述调整影响B公司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3489.73万元、-2762.65万元、-2372.80万元,影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4.29%、-3.37%。

  北交所指出,B公司未在申报前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申报文件中营业收入等数据存在错报,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B公司和其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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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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