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试用期第二个月怀孕被炒#!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几起涉就业歧视典型案件。其中,小刘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食品包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小刘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2020年5月16日,食品包装公司向其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小刘离职。小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包装公司就试用期考核未有明确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刘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结合小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食品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小刘怀孕后“不能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联。终审过后,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官提示:现实职场中对于“三期”女职工存在的“隐形歧视”,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潜能,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人民法院报)#女子入职3个月怀孕被扣7个月绩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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