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别人注册的图案却不侵犯著作权,只因70多年前的这段历史

用了别人注册的图案却不侵犯著作权,只因70多年前的这段历史

【编辑/何婧 统筹/王梅梅】日前,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中美共同抗日“飞虎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7年,上野商会对“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进行作品登记,并成为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随后另一服装公司销售抄袭该品牌服装设计并带有这个图案的服装,遂被告上法庭。而法院却认为该图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该图案与历史上“飞虎队”的飞虎形象高度同一,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图片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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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纠纷的图案取材于“飞虎队”标识

2017年12月27日,上野商会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进行作品登记,上野商会为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英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翱公司”)经上野商会授权,为中国大陆唯一可以使用AVIREX品牌服装商品的企业,并负责AVIREX品牌商品在中国大陆内销售事宜,对侵犯该品牌商品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

2017年,原告英翱公司发现一服装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网店店铺销售抄袭AVIREX品牌服装设计并带有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的服装,要求该网店店铺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在网店店铺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英翱公司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5万余元。

红船杂志注意到,“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取材于历史上“飞虎队”使用的标识。“飞虎队”当年在中国的主要基地在昆明、桂林,法院专门去了这两地进行相关史实的调查,整理了部分历史上使用过的闪电飞虎与历史上在先使用的飞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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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虎队图案是由迪士尼设计

抗日战争期间,美国飞行教官陈纳德受当时的国民政府委托,筹建中国空军美国志愿援华航空队。看着志愿队飞机像猛虎一样扑上敌人,百姓觉得特别解气,甚至有百姓不顾危险前往观战、助威。

因当时不少百姓对老虎的形象熟悉,但不识鲨鱼,觉得志愿队机身上的鲨鱼如虎添翼,遂称志愿队为“飞虎队”。随着志愿队取得越来越多的战绩,“飞虎队”便叫开了。随后,中美官方也开始称援华志愿队为“飞虎队”,陈纳德也成了中美两国家喻户晓的“飞虎将军”。

“飞虎队”在昆明首战告捷,后又参与了保卫滇缅公路、阻敌怒江、穿越驼峰航线、桂林空战等重要战役,取得辉煌战绩,“飞虎队”标识令日军闻风丧胆。中美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声名远播,“飞虎队”成为中国抗日战争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段传奇。

后来,中华民国代表团向好莱坞著名迪士尼公司的艺术家们请求设计一个队标,“龙”本应是最合适的选择——飞龙既象征着中国,也表明了空军的身份。但大卫·科克伦建议用老虎代替龙,这个建议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另一种说法是宋子文提出了这一建议。)华特·迪士尼亲自动手,根据“Flying Tigers”一名设计出“一只张着翅膀的老虎”,跃起扑向目标,老虎的尾巴高高竖起,与身体共同构成了象征胜利的“V” 形的图案。到后面,战机上面就渐渐不画鲨鱼头了,而是改用飞虎标志的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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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的图案是“为了不同而不同”

上海普陀法院经调查发现,在昆明市博物馆陈列的“飞虎队”第14航空队23大队75中队华裔飞行员陈炳靖的飞行员夹克上,左胸刺绣胸章显示为一只伴随闪电俯身向下的金黄色飞虎,这是历史上在先使用的飞虎形象。

法院将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的闪电飞虎与历史上在先使用的其他飞虎形象相比,客观上确实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老虎的俯身姿势、体态以及闪电、虎头、虎身、虎尾、两翼的大小比例等与历史上“飞虎队”的飞虎形象高度同一,而这些同一的部分,正是在先其他飞虎形象的精华与核心。

法院认为,两者差异尽管客观存在,但过于细微,难以被客观识别。如果进行隔离比对,更是如此。这种差异就是“为了不同而不同”、“为了差异而差异”,不是其独创性体现。

而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同样来源于“飞虎队”。昆明市博物馆、桂林飞虎队纪念馆馆藏实物及史料、相关书籍记载的美国志愿援华航空队“飞虎队”使用过AVG(American Volunteer Group缩写,意为美国援华志愿队)图标。

11月28日下午,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资料来源:上海普陀法院、中国新闻网、北京日报、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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